○山梨县摩托艇业规范化条例施行规则
1978年3月14日
山梨县规则第二号
山梨县摩托艇业合理化条例施行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摩托艇业规范化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摩托艇业合理化条例(1977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十九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规定必要事项。
2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五号规定的事项如下。
一申请者为个人时,出生年月日
二申请人为法人时,该董事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所
三船名及船舶安全法(1933年法律第十一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检查证书中记载的最大搭载人员及同项规定的船舶检查完毕票的编号
四船舶职员及小型船舶操纵者法(1951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第二十三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的小型船舶驾驶员执照的取得日期
3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号的规则规定的文件等是船舶安全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检查证书的复印件以及船舶职员以及小型船舶操纵者法第二十三条之五规定的小型船舶操纵许可证的复印件。
(平二三规则六·一部改正)
(变更申报)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报,必须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报书(第二号样式)。
(监视员的任命等)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知事任命或委托的监视员(以下称为“监视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任。
一县的职员
二市町村的职员
有三学识经验的人
四其他知事认为适当的人
2监视员的任期为2年,不妨碍连任。
3知事认为监视员执行职务不合适时,可以解职或解聘。
4监视员应接受知事的指挥监督,从事以下业务。
监视违反一条例的行为
二旅游娱乐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和思想的高涨
为了监视三其他观光娱乐环境的保护情况,知事认为必要的业务
(平八规则一二、旧第七条提前、平一规则七十、旧第六条递上、一部分修改)
(平八规则一二、旧第八条递上、平一规则七十、旧第七条提前)
附则
此规则自1978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则(1992年规则第三八号)
此规则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6年规则第一二号)
此规则自1996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9年规则第七十号)
此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1年规则第六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平23规则6·全改)
(平4规则38・平23规则6・一部分改正)
(平8规则12・平11规则70・一部分改正)
(平8规则12・平11规则70・一部分改正)
(平4规则38・平8规则12・平11规则70・平23规则6・一部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