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制果卫生师法施行细则
1967年八月二十五日
山梨县规则第二十五号
山梨县制果卫生师法施行细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制果卫生师法施行细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制果卫生师法(1966年法律第一百五号)。以下简称“法”。)制果卫生师法施行令(1966年政令第三百八十七号)。以下称为“政令”。)及制果卫生师法实施规则(1966年厚生省令第四十五号)。以下简称“省令”。)除上述规定外,还应规定必要事项。
(考试时间及公告)
第二条知事是制果卫生师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活动。
2关于考试的日期、地点其他考试的实施必要事项,每次都要事先公告。
(平二七规则二一、一部改正)
(考试手续)
第三条想要参加考试的人,必须在糕点卫生师考试应试申请书中附上以下文件提交给知事。但是,符合法附则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不需要提交第一号所示的文件。
符合一法第五条第二号规定的人员,是学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二十六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人的文件(符合法附则第三项规定的人,证明该意思的文件)
二法第五条第一号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制果卫生师养成设施或者为了提高地区的自主性和自立性而推进改革的相关法律的整备相关法律(2014年法律第五十一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修改前的法第五条第一号的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点心卫生师养成设施的毕业证书的复印件或者毕业证明书或者点心制造业从事证明书
三照片(长四・五厘米,宽三・五厘米,无底纸,申请前六个月内脱帽正面、上半身,背面写明拍摄日期及姓名)
2除前款各号所示以外,根据法第四条第一项的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基准想要享受考试科目免除的人,必须向知事提交证明具有该免除资格的文件。
(平七规则四九・平一二规则一五七・平一四规则四十八・平一九规则四九・平二七规则二一・令三规则四一・一部改正)
(制果卫生师考试合格证书的交付)
第四条知事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糖果卫生师考试合格证书。
(平二七规则二一、一部改正)
(对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知事以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或者对考试的人,停止考试,或者取消合格的决定。
(平二七规则二一、一部改正)
(糕点卫生师考试合格证明书)
第六条省令第一条第二项第三号规定的考试合格的文件为制果卫生师考试合格证明书。
2想要领取前款制果卫生师考试合格证明书的人,必须向知事提交糕点卫生师考试合格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平二七规则二一、一部改正)
(通过文件)
第七条根据法、政令、省令或者本规则的规定向知事提交的文件,必须经由管辖住所地的保健所长。但是,住在县外的人或者制果卫生师养成设施的设立者或者长提交的文件不在此限。
(平一二规则八八、平二七规则二一、一部改正)
六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糕点卫生师名册第六号样式
七政令第一条规定的糕点卫生师许可申请书第七号样式
八政令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糖果卫生师名册订正申请书第八号样式
九政令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制果卫生师名册登记取消申请书第九号样式
十政令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糖果卫生师许可证改写交付申请书第十号样式
十一政令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糕点卫生师许可证再交付申请书第十一号样式
十二政令第六条第四项或者政令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糖果卫生师许可证返还书第十二号样式
(平七规则四十九·一部改正)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8年规则第五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95年规则第四十九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规则第八八号)
此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规则第一五七号)
此规则自2001年1月6日起施行。
附则(2002年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2年规则第四十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四十九号)
本规则自学校教育法等部分改正法律(2007年法律第九十六号)实施之日起施行。
(施行日=2007年12月26日)
附则(2012年规则第三三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2年7月9日起施行。
(山梨县制果卫生师法实施细则的一部分修订后的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则实施时提出的本规则修改前的山梨县制果卫生师法实施细则第七号格式的糕点卫生师许可申请书以及根据第八号样式的制果卫生师名册订正申请书,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山梨县制果卫生师法实施细则第七号样式视为制果卫生师许可证申请书及第八号样式的制果卫生师名册订正申请书。
附则(2015年规则第一号)
本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规则第四一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山梨县制果卫生师法实施细则(以下项中称为“旧规则”。)中规定的格式的纸张,可以暂时调整所需格式来使用。
3实施本规则时,根据旧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山梨县制果卫生师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的文件。
(令3规则41·全改)
(昭43规则56·一部分改正)
(平14规则3・平24规则33・令3规则41・一部分改正)
(平24规则33·部分修改)
(令3规则41·全改)
(令3规则41·一部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