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演出场法施行条例
1984年7月10日
山梨县条例第二十八号
山梨县演出场法施行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演出场法施行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演出场所法(1948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七号)第二条第二项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剧场的设置场所及构造设备相关的公共卫生所需的基准以及演出场的换气、照明、防潮及清洁其他入场者的卫生必要措施的基准等规定。
(剧场设置场所)
第二条演出场所不得设置在排水极为恶劣的土地等公共卫生造成障碍的场所。但是,为了不给公共卫生带来障碍,采取了适当措施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2在演出场的周围,必须设置适当的空间,以免影响采光和换气。但是,由于演出场所的采光及换气相关的构造设备在公共卫生上没有障碍的情况下,不受此限制。
(演出场所结构设备的标准)
第三条关于演出场结构设备的公共卫生所需的标准如下。
一观览室应为不影响入场者卫生及使用的结构设备。
二观览室除与舞台等演出直接相关的场所外,还应与食堂、大厅、厕所、小卖部等隔壁等进行划分。
三餐厅、小卖部及食品销售设备不得设置在卫生上有障碍的地方。
四吸烟处应具有排烟设备的适当结构。
五个厕所应为不影响入场者的卫生及使用造成障碍的结构设备。
六应设置适当的换气设备,以排除剧场内部污染空气等。
七应设置适当的照明设备,以免影响入场者的卫生及使用。
八除前各号所示外,演出场所应为不影响入场者的卫生及使用造成障碍的结构设备。
(营业者必须采取的措施标准)
第四条经营剧场营业的人员在卫生上必须采取卫生措施的标准如下。
每天进行清扫的同时,定期进行消毒和老鼠、昆虫等的驱除工作,始终保持清洁卫生的状态。
二定期检查换气设备,确保经常卫生的空气环境。
三定期检查照明设备,始终保持适当的照度。
四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卫生管理。
五前除各号所示外,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入场者的卫生及使用造成障碍。
(标准放宽等)
第五条知事对于没有屋顶或周壁的演出场其他规则规定的演出场,可以放宽或不适用前两条标准的一部分。
(平一二条例四二・追加)
(管理者的申报)
第六条经营演出场营业的人,在选任演出场的管理者时,必须在十天内向知事申报。管理者变更的情况也同样。
(平一二条例四二・追加)
(停止营业或废止申报)
第七条经营演出场营业的人,在停止或废止营业时,必须在十天内向知事申报。
(平一二条例四二・追加)
(手续费)
第八条想要获得演出场经营许可的人,必须缴纳一万九千日元(规则规定的演出场所相关手续费为七千日元)。
2已缴纳的手续费不退还。
(昭六条例七、平四条例一六、平七条例14、一部改正、平一二条例四二、旧第五条递下)
(委任)
第九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平一二条例四二、旧第六条递下)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条例实施之际,在得到知事许可后正在营业的剧场,其构造设备不符合本条例修订后山梨县演出场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构造设备基准的,仍按以前的例子执行。但是,该演出场进行改建时,不在此限。
附则(1987年条例第七号)
本条例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2年条例第一六号)
本条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5年条例第一四号)
本条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条例第四二号)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