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美容师法施行细则
1958年11月5日
山梨县规则第四十九号
山梨县美容师法施行细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美容师法施行细则
(宗旨)
第一条美容师法(1957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三号)。以下简称“法”。)的实施,美容师法施行令(1957年政令第二百七十七号。以下简称“令”。)、美容师法实施规则(1998年厚生省令第七号)、美容师养成设施指定规则(1998年厚生省令第八号)以及基于美容师法的指定考试机关及指定登记机关的省令(1998年厚生省令第九号)以及山梨县美容师法实施条例(2000年山梨县条例第十四号)。以下简称“条例”。)(在第五条中将这些称为“法等”。)除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平一〇规则二二・平一二规则八五・一部改正)
(实施情况的报告及调查)
第二条知事认为有必要时,应向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指定者或指定培训设施的设立者请求必要的报告,或者让该职员调查其实施状况。
(平一〇规则二・旧第三条提前・一部分改正、平一九规则二・一部分改正)
(管理美容师讲习会的指定)
第三条知事根据法第十二条之三第二项的规定指定讲习会时,将其公告。
(平一〇规则二二・追加、平一二规则八五・旧第七条提前、平一五规则一三・旧第四条提前)
一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美容院开设申请第一号样式
二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美容院开设申报事项变更申请书第二号样式
三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美容院废止申请第三号样式
四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检查确认证第四号样式
四的二法第十二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转让的美容院开设者地位继承申请第四号样式之二
五根据法第十二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继承的美容院开设者地位继承申请第五号样式
六根据法第十二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合并的美容院开设者地位继承申请第六号样式
七根据法第十二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分割的美容院开设者地位继承申请第七号样式
(昭五九规则二・昭六一规则十・平八规则四七・一部改正、平一〇规则二二・旧第十六条提前・一部改正、平一二规则八五・旧第九条提前・一部分改正、平一五规则十三・旧第五条递上・一部改正、令五规则三五・一部改正)
附则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山梨县理发师美容师法实施细则(1956年3月山梨县规则第十号)根据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练习的期间,按第七条规定的基准天数计算。
附则(1959年规则第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1年规则第八号)
1本规则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2本规则实施时,现在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的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规定提出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
附则(1979年规则第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3年规则第五十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山梨县美容师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的申报,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山梨县美容师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的申报。
附则(1984年规则第二二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84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山梨县美容师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或提交的文件,视为根据该规则修改后山梨县美容师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或提交的文件。
附则(1986年规则第十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86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地方公共团体事务相关国家干预等的整理、合理化等相关法律(1985年法律第九十号)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修改前的美容师法(1957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三号)第四条的规定通过美容师考试的人,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山梨县美容师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号至第六号样式的规定,仍然有效。
附则(1992年规则第四十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96年规则第三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理容师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美容师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1996年四月一日以后的入所者、毕业生以及中途退所者的相关报告,适用于同一天之前的入所者、毕业生以及中途退所者的相关报告,仍按从前的例子进行。
附则(1996年规则第四七号)
此规则自1996年12月26日起施行。
附则(1998年规则第二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美容师法实施细则的一部分修订后的经过措施)
3根据改正法第二条的规定修改前的美容师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的美容师考试(包括根据改正法附则第二条的规定仍按照从前的例子进行的美容师考试。)的学科考试或实地考试合格者,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在修改前的山梨县美容师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五号及第六号的规定,在2000年3月31日之前仍然有效。
附则(2000年规则第八五号)
此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规则第一五六号)
此规则自2001年1月6日起施行。但是,第三条的修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1年规则第五十号)
此规则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3年规则第一三号)
此规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规则第二十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规则第一九号)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规则第五五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各个规则规定的格式的纸张,可以暂时调整所需的格式来使用。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各个规则的规定提出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各个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文件。
附则(2023年规则第三十五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从修订法律(2023年法律第五十二号)实施之日(2023年12月13日)开始实施之日(2023年12月13日)开始实施,旨在整备有助于继续生活卫生相关营业等事业活动的环境。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各个规则规定的格式的纸张,可以暂时调整所需的格式来使用。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各个规则的规定提出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各个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文件。
(昭58规则50・全改、平8规则47・平10规则22・平12规则85・平12规则156・平15规则13・平28规则19・令2规则55・令5规则35・一部分改正)
(昭36规则8・全改、昭58规则50・平8规则47・平10规则22・平12规则85・平15规则13・一部分改正)
(昭59规则22・追加、平10规则22・平12规则85・一部分修改、平15规则13・旧第2号样式的2递下・一部分修改)
(昭36规则8·全改、平15规则13·旧第3号样式递下·一部分修改)
(令5规则35・追加)
(平8规则47・追加、平10规则22・平12规则85・一部分修改、平15规则13・旧第3号样式的2递下・一部分修改、令2规则55・一部分改正)
(平8规则47・追加、平10规则22・平12规则85・一部分修改、平15规则13・旧第3号样式的3递下・一部分修改、平17规则28・一部分改正)
(平13规则50・追加、平15规则13・旧第3号样式的4递下・一部分修改、平17规则28・一部分修改)
(昭59规则22・追加、平10规则22・旧第20号样式提前・一部分修改、平12规则85・一部分修改、平15规则13・旧第4号样式递下・一部分修改)
(昭59规则22・追加、平10规则22・旧第22号样式提前・一部分修改、平12规则85・旧第6号样式提前・一部分修改、平15规则13・旧第5号样式递下・一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