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化制厂等相关法律实施条例

1984年7月10日

山梨县条例第二十五号

〔山梨县关于兽处理场等的法律实施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化制厂等相关法律实施条例

(平二条例十四,改称)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与化工厂等相关的法律(1948年法律第一百四十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五项的规定,关于化工厂等,在其构造设备所涉及的公共卫生上必要的基准、卫生上必要的措施及变更的申报事项以及动物的饲养或收容需要许可的区域的区域的规定。

(平二条例14・平一四条例四五・一部改正)

(变更申报事项)

第二条关于死亡兽畜处理场需要变更申报的事项为进行死亡兽畜填埋的死亡兽畜处理场的区域。

(化工厂或死亡兽畜处理厂的结构设备标准)

第三条化厂或死亡兽畜处理厂的结构设备相关的公共卫生所需的标准如下所示。

化工厂应设置原料储存室、化工室、垃圾处理设备、排水沟及屏障。

进行二死亡兽畜解体的死亡兽畜处理场,应设置解体室、垃圾处理设备、排水沟及屏障。

对死亡兽畜进行掩埋的死亡兽畜处理场,应设置告示牌、屏障其他该区域的设备。

死亡兽畜焚烧的死亡兽畜处理场,焚烧炉(包括烟囱。)

(平二条例十四·一部分改正)

(化工厂或死亡兽畜处理厂卫生上必要的措施)

第三条二化厂或死亡兽畜处理厂的卫生上必要的措施如下。

化工厂

兽畜的肉、皮、骨、内脏器官等(以下在该号中称为“化制原料”。)搬运时,应防止污物及污水泄漏。

ro化原料应迅速用于制造皮革、油脂、代替肥料、饲料其他的物品,或储藏不腐烂。

死兽畜处理场

i搬运死亡兽畜时,应防止污物及污水泄漏。

ro死亡兽畜应迅速解体、掩埋或焚烧。

ha埋葬死亡兽畜时,请按照规则规定的方法。

(平一四条例四五・追加)

(储藏设施等结构设备的标准及卫生上必要的措施)

第四条为将兽畜、鱼贝类或鸟类的肉、皮、骨、脏器等提供给化工厂或类似设施的这些物品的储藏设施(以下称为“储藏设施”。)三条第一号的规定是以鱼贝类或鸟类的肉、皮、骨、内脏器官等为原料的油脂、代替肥料、饲料其他物品的制造设施(以下称为“制造设施”。)适用同号前条第一号的规定。

(平二条例14・平一四条例四五・一部改正)

(化工厂或死亡兽畜处理厂管理员的申报)

第五条化制厂或死亡兽畜处理场的设置者,在选任化工厂或死亡兽畜处理场的管理者时,必须在十天内向知事报告该情况。管理者变更的情况也同样。

(平一一条例六二・追加)

(化工厂或死亡兽畜处理厂的停止或废止申报)

第六条化制厂或死亡兽畜处理场的设置者,在停止或废止化工厂或死亡兽畜处理场的经营时,必须在十天内向知事报告该情况。

(平一一条例六二・追加)

(准用)

第七条前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储藏设施或制造设施的设置者。

(平一一条例六二・追加)

(帐簿备置)

第八条化工厂、死亡兽畜处理场、储藏设施或制造设施的管理者必须具备规则规定的账簿。

(平一一条例六二・追加)

(区域指定标准)

第九条牛、马、猪、绵羊、山羊、狗、鸡(未满三十天的雏除外。以下相同。)或者鸭子(未满三十天的女儿除外。以下相同。)(以下统称为“动物”。)知事指定的区域是市町村内的町或字的区域,符合以下各号之一。

口密度每平方公里大约有三千人以上的城镇或字的区域

形成二市街形态的地区内的户数占全部户数的大约五成以上的町或字的区域

因为是三观光地等,特别需要保持清洁的街道或字的区域

(平一一条例六二、旧第五条递下)

(动物数量)

第十条关于饲养或收容需要许可的动物数量,根据以下各号所示动物的种类,分别在该各号中规定。

牛一头

马一头

猪一头

四面羊四头

山羊四头

犬十头

鸡百羽

鸭子五十只

(平一一条例六二、旧第六条递下)

(动物设施结构设备的标准)

第十一条饲养或收容动物的设施(以下称为“动物设施”。)的结构设备相关的公共卫生所需的标准如下。

应具有不妨碍清扫的结构。

应设置供水设备、垃圾处理设备及排水沟。

(平一一条例六二、旧第七条递下、一部改正)

(动物设施管理员的申报)

第十二条动物设施的设置者在选任动物设施的管理者时,必须在十天内向知事申报。管理者变更的情况也同样。

(平一一条例六二・追加)

(动物设施停止或废止申报)

第十三条动物设施的设置者,在动物设施中动物的饲养或收容停止或废止动物时,必须在十天内向知事报告。

(平一一条例六二・追加)

(手续费)

第十四条欲获得化工厂、死亡兽畜处理场、储藏设施或制造设施的设置许可或动物饲养或收容许可者,必须缴纳另表规定的手续费。

2已缴纳的手续费不退还。

(平二条例14・一部分改正、平一一条例六二・旧第八条递下)

(委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平一一条例六二、旧第九条递下)

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0年条例第一四号)

本条例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2年条例第一六号)

本条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1995年条例第一四号)

本条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条例第六二号)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2年条例第四五号)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另表(第十四条关系)

(平二条例14・平四条例16・平七条例14・平一一条例六二・一部分改正)

手续费种类

学分

金额

化工厂设置许可申请手续费

一件

二一、〇〇〇日元

死亡兽畜处理场、储藏设施或制造设施的设置许可申请手续费

一件

一四、〇〇〇日元

动物饲养或收容许可申请手续费

一件(对于一个设施或同一站内的数个设施同时进行数件申请时,该数件申请为一件。)

八、〇〇〇日元

山梨县化制厂等相关法律实施条例

1984年7月10日条例第25号

(200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