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富士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5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七号
山梨县立富士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立富士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
(设置)
第一条在提供残疾人和地区居民交流的场所的同时,为了提高残疾人福利而进行咨询、福利相关信息的提供等,从而促进残疾人的自立和参加社会经济活动,设置了富士接触中心。
(名称及位置)
第二条富士接触中心的名称及位置如下。
名称山梨县立富士接触中心
位置南都留郡富士河口湖町
(平一五条例三八·一部改正)
(事业)
第三条山梨县立富士接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以下项目。
为了提高一个残疾人的福利而进行咨询。
二要对残疾人福利的信息进行提供、福利机器的展示及图书等的出借。
三为了培养支援残疾人活动的人才而举办的研修等。
除四前各号所示以外,为达到中心设置目的所需的事业
(平二六条例七九・一部改正)
(职员)
第四条在中心设有所长其他的职员。
(使用许可等)
第五条想利用中心的研修室或实习室的人,必须事先得到知事的许可。
(平二四条例二六・一部改正)
(休馆日)
第六条中心的休馆日如下所示。
星期几及星期六
二国民节日相关法律(1948年法律第一百七十八号)规定的休息日
三十二月二十九日至次年一月三日
四其他知事认为有必要之日
(平一一条例三四、旧第七条递上)
有可能扰乱秩序的时候。
二设施或设备器具有损坏危险时。
除三前二号所示以外,在管理上存在障碍时。
四被认定利用为黑社会的利益时(仅限于中心的研修室或实习室的使用。)。
(平二四条例二六・全改)
(委托警察本部长提供信息)
第八条知事在以下情况下,欲获得第五条第一项的许可者或接受者(该人为法人时,为该董事。在下一条中相同。)山梨县黑社会组织排除条例(2010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五号)第二条第三号规定的黑社会成员等(下一条中简称为“黑社会成员等”)关于是否是,可以向警察本部长寻求信息的提供。
一要获得第五条第一项许可的情况
(平二四条例二六・追加)
(平二四条例二六・追加)
(委任)
第十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平一一条例三四、旧第九条递上、平二四条例二六、旧第八条递下)
附则
本条例自1996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9年条例第三四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3年条例第三八号)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则(2012年条例第二十六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富士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修改伴随的经过措施)
25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立富士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于实施日后进行的同条第一项的许可申请,根据实施日前进行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立富士接触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许可申请,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附则(2014年条例第七九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