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老年人居室等整备资金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贷款条例
1973年3月31日
山梨县条例第七号
〔山梨县老人及重度心身障害者居室整备资金贷款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老年人居室等整备资金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贷款条例
(昭五三条例一八、昭六二条例一八、改称)
(目的)
第一条本条例旨在维持老年人与家人之间的良好家庭关系,或者改善重度身心障碍者的环境,通过在整备老年人或重度身心障碍者的居室等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提高老年人及重度身心障碍者的福利以...为目的。
(昭五三条例一八、昭六二条例一八、一部改正)
(定义)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高龄者”是指60岁以上的人。
2在本条例中,“重度身心障碍者”是指知事另行规定的身心障碍者。
(昭五一条例七・昭六二条例一八・一部分改正)
(贷款对象)
第三条老年人的居室等整备相关资金(以下称为“老年人居室等整备资金”。)是与居住在县内的亲属、老年人同居的人,老年人使用的居室、玄关、浴室、厕所其他知事认为适当(以下称为“高龄者居室等”。)的真正需要,将其借给难以自行扩建、改建或改造的老年人居室等。
2重度心身障害者的居室等整备相关资金(以下称为“重度心身障害者居室等整备资金”。)是指居住在县内的重度身心障碍者或与该人同居的人,重度身心障碍者使用的居室、玄关、浴室、厕所其他知事认为适当的(以下称为“残障人士居室等”)的真正需要,将其借给难以自行增建、改建或改造残疾人居室等的房屋。
(昭五三条例一八・全改、昭六二条例一八・一部分改正)
(贷款对象经费)
第四条前条的资金(以下称为“资金”。)的贷款对象经费是申请资金贷款的人(以下称为“申请者”。)所有且居住的住宅(包括申请者亲属所有、申请者居住的住宅。)以下所示。
对于一高龄者居室等整备资金,为增建、改建或改造老年人居室等所需的经费(维护维修费除外)
对于双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为增建、改建或改造残疾人居室等所需的经费(维护维修费除外)
(昭五三条例一八、昭六二条例一八、平二条例二八、一部改正)
(连带保证人)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建立两个连带保证人。
2前款的连带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八岁以上。
上一年度的市町村民税全部缴纳。
三在同一市町村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独立生活的户主具有保证能力。
(令四条例17·一部改正)
(贷款的限额等)
第六条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的贷款限额、偿还期限、静止期、贷款利率及偿还方法如下。
一贷款限额
老年人居室等整备资金二百二十六万四千日元
ro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二百二十六万四千日元
从交付二偿还期限资金的月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算起,十年以内
三静止期间资金交付之日起两年以内
四贷款利率在年3%以内规定的比率
五偿还方法本利均等月付款偿还
(昭〇〇条例17、昭五一条例二六、昭五二条例一八、昭五三条例一八、昭五四条例十四、昭五六条例二、昭五七条例二六、昭六条例18、平元条例四三、平三条例三四、平四条例四〇、平九条例四〇、平九条修改)三七、一部
(贷款决定)
第七条知事在申请贷款时,必须迅速决定是否贷款。
一虚假申请其他不正当手段接受贷款时。
二贷款用于贷款目的以外的用途时。
三故意怠慢偿还贷款时。
四其他贷款没有达到贷款目的的希望时。
(滞纳利子)
第九条知事在借款人的偿还日期(包括根据前条规定指定的偿还日期)未归还时,滞纳本金按年百分之十的比例征收,按偿还日期的第二天到偿还当天的天数计算的滞纳利息。
(延期偿还)
第十条知事认为借款人因灾害、疾病、负伤其他不得已的理由,难以偿还贷款时,可以缓期偿还。
(免除偿还)
第十一条知事认为在承租人死亡等情况下,贷款的偿还极为困难时,可以免除未偿还的全部或一部分。
(委托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附则
本条例自197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75年条例第一七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75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76年条例第七号)
本条例自197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76年条例第二十六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76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77年条例第一八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修订后的山梨县老人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整备资金贷款条例的规定从1977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78年条例第一八号)
(施行日期等)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修订后的山梨县老人居室整备资金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贷款条例的规定从1978年4月1日起适用。
(经过措施)
2 1978年3月31日现在接受资金贷款者的贷款利率,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附则(1979年条例第一四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修订后的山梨县老人居室整备资金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贷款条例的规定,自1979年4月1日起适用。
附则(1980年条例第二十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修订后的山梨县老人居室整备资金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贷款条例的规定,从1980年4月1日开始适用。
附则(1981年条例第二十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修订后的山梨县老人居室整备资金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贷款条例的规定从1981年4月1日起适用。
附则(1982年条例第二十六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修订后的山梨县老人居室整备资金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贷款条例的规定,从1982年四月一日开始适用。
附则(1985年条例第一二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修订后的山梨县老人居室整备资金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贷款条例的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适用。
附则(1987年条例第一八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修订后的山梨县老年人居室等整备资金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贷款条例的规定从1987年4月1日开始适用。
附则(1989年条例第四三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修订后的山梨县老年人居室等整备资金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贷款条例第六条第一号的规定从1989年四月一日开始适用。
附则(1990年条例第二十八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91年条例第三四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修订后的山梨县老年人居室等整备资金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贷款条例第六条第一号的规定从1991年四月一日开始适用。
附则(1992年条例第四十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修订后的山梨县老年人居室等整备资金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贷款条例第六条第一号的规定从1992年4月1日开始适用。
附则(1997年条例第三七号)
(施行日期等)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修订后的山梨县老年人居室等整备资金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居室等整备资金贷款条例(以下称为“新条例”。)第六条第四号的规定自1997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经过措施)
2新条例第六条第四号的规定适用于1997年四月一日以后决定贷款的资金,对于同一天之前决定贷款的资金,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附则(2022年条例第一七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