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建筑业者提交文件阅览规程

1955年3月7日

山梨县告示第七十三号

〔山梨县建筑业者登记簿阅览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建筑业者提交文件阅览规程

(昭四七告示二〇〇〇之四・改称)

(目的)

第一条本规程根据建设业法实施令(1956年政令第二百七十三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业者提交文件阅览所(以下简称“阅览所”。)建筑业者提交文件(以下称为“提交文件”。)的阅览相关必要事项的规定为目的。

(昭四七告示二〇〇〇之六・一部分改正)

(阅览时间)

第二条提交文件的阅览时间为上午九点三十分到下午四点三十分。

(昭四七告示二〇〇〇之六・平四告示二八一・一部分改正)

(定休日)

第三条阅览所的休息日为周日及周六、国民节日相关法律(1948年法律第一百七十八号)规定的休息日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至同月三十一日及一月二日及月三日。

(平四告示二八一・一部分改正)

(临时休息日及阅览时间的延长)

第四条提交文件的整理需要其他时,应临时设置休息日,或延长阅览时间,并将其公布在阅览所。

(昭四七告示二〇〇〇之六・平元告示二一五・一部分改正)

(阅览方法)

第五条要阅览提交文件时,在阅览票上填写要阅览的提交文件的主题、阅览者的住址、职业、姓名及年龄及其他必要事项,知事指定的职员(以下称为“该职员”。)必须提交。

(昭四七告示二〇〇〇之六・一部分改正)

(禁止带出)

第六条提交文件不得拿到阅览所外面。

(昭四七告示二〇〇〇之六・一部分改正)

(禁止阅览等)

第七条该职员可以停止或禁止符合左各号之一的人员阅览。

违反本规程或不服从该职员指示的人员

对提交文件进行污损或损坏,或有其危险者

给他人带来麻烦或被认为有其危险者

(昭四七告示二〇〇〇之六・一部分改正)

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山梨县建筑业者登记簿阅览规程(1949年8月山梨县告示第一百八十七号)废止。

(1972年告示第二十号之六)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告示第二一五号)

此告示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2年告示第八一号)

此告示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建筑业者提交文件阅览规程

1955年3月7日告示第73号

(1992年7月23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0篇木/第1章
沿革信息
1955年3月7日 告示第73号
1972年4月1日 告示第200号之6
1989年4月28日 告示第215号
1992年7月23日 告示第2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