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调查成果复印件的保管及阅览相关规则

1968年8月19日

山梨县规则第四十八号

国土调查成果复印件的保管及阅览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根据国土调查法(1951年法律第一百八十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的国土调查成果的复印件(以下称为“成果的复印件”。)的保管及阅览相关的必要事项。

(保管场所)

第二条成果的复印件应保存在知事指定的场所。

(保管方法)

第三条成果的复印件应通过保管台帐随时明确其保管状况,并保存在不可燃性且可锁的容器中。

(阅览申请)

第四条要求阅览成果复印件的人,必须向知事提交阅览申请书(附记样式)

(阅览场所)

第五条成果复印件的阅览是县政府内知事指定的场所(以下称为“阅览所”。)中进行。

(阅览时间)

第六条成果复印件的阅览必须在办公时间内。

(遵守事项)

第七条成果复印件的阅览者(以下称为“阅览者”。)阅览中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个成果的复印件不要拿到阅览所。

不要抄写成果复印件。

不得有污损、损坏或丢失成果复印件或有可能丢失的行为。

成果的复印件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工作人员申请并遵从指示。

其他知事指示的事项

(返还)

第八条阅览者在阅览结束后,必须将成果的复印件按种类分类,有号码的必须按照号码的顺序整理,返还给工作人员。

(阅览限制)

第九条知事在阅览者违反第七条各号的情况下,有可能停止或禁止阅览成果复印件。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像

国土调查成果复印件的保管及阅览相关规则

1968年8月19日规则第48号

(1968年8月19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