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调查成果复印件的保管及阅览相关规则
1968年8月19日
山梨县规则第四十八号
国土调查成果复印件的保管及阅览相关规则如下规定。
国土调查成果复印件的保管及阅览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根据国土调查法(1951年法律第一百八十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的国土调查成果的复印件(以下称为“成果的复印件”。)的保管及阅览相关的必要事项。
(保管场所)
第二条成果的复印件应保存在知事指定的场所。
(保管方法)
第三条成果的复印件应通过保管台帐随时明确其保管状况,并保存在不可燃性且可锁的容器中。
(阅览申请)
第四条要求阅览成果复印件的人,必须向知事提交阅览申请书(附记样式)。
(阅览场所)
第五条成果复印件的阅览是县政府内知事指定的场所(以下称为“阅览所”。)中进行。
(阅览时间)
第六条成果复印件的阅览必须在办公时间内。
(遵守事项)
第七条成果复印件的阅览者(以下称为“阅览者”。)阅览中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一个成果的复印件不要拿到阅览所。
二不要抄写成果复印件。
三不得有污损、损坏或丢失成果复印件或有可能丢失的行为。
四成果的复印件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工作人员申请并遵从指示。
五其他知事指示的事项
(返还)
第八条阅览者在阅览结束后,必须将成果的复印件按种类分类,有号码的必须按照号码的顺序整理,返还给工作人员。
(阅览限制)
第九条知事在阅览者违反第七条各号的情况下,有可能停止或禁止阅览成果复印件。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