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砂防管理员规程
1982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梨县训令甲第十号
县土整备部
建设事务所
山梨县砂防管理员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砂防管理员规程
(设置)
第一条砂防法(1897年法律第二十九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砂防指定地(指根据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土交通大臣指定的土地。以下相同。)的监视及防砂设备(指法第一条规定的防砂设备。以下相同。)为了执行管理职务,设置防沙管理人员。
2防沙管理人员由知事从职员中任命。
(平一九训令甲一三・一部分改正)
(业务)
第二条砂防管理人员执行以下业务。
一砂防指定地的监视及防砂设备的管理。
三条关于监视根据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许可的防砂设备的占用行为的监视。
五除前各号所示以外,在防沙管理上被认为是必要的。
(平一五训令甲七·一部分改正)
(对违反行为的措施)
第三条砂防管理人员在发现违反法律或条例的行为时,必须要求违反者纠正该违反行为,并立即向所属部长报告等必要措施。
(平一五训令甲七·一部分改正)
(报告)
第四条砂防管理员在管辖范围内巡视时,必须根据砂防指定地等巡查报告书(第一号样式)向所属部长报告该情况。
第五条所属部长认为在防沙管理上重要且需要紧急实施时,应立即向知事报告。
(身份证)
第六条砂防管理人员在从事该职务时,必须经常携带身份证,如有相关人员请求,必须出示。
(令四训令甲六·一部分改正)
附则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1年训令甲第五号)
此训令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3年训令甲第七号)
此训令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训令甲第八号)
此训令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训令甲第一三号)
此训令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训令甲第九号)
此训令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训令甲第六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13训令甲5・平18训令甲8・一部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