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道路指定

1998年3月30日

山梨县告示第一百八十三号

根据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一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甲府市和富士吉田市除外)的宽度不满4米,1.8米以上的道路被指定为同项的道路,从1998年4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建筑基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的道路指定(1980年山梨县告示第九十四号)废止。

建筑基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道路指定

1998年3月30日告示第183号

(1998年3月30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0篇木/第7章筑/第1节
沿革信息
1998年3月30日 告示第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