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公有地扩大的法律实施令第四条但书的区域及规定规模的规则
1993年3月1日
山梨县规则第五号
〔关于推进公有地扩大的法律实施令第三条第三项但书及第四条但书的区域及规定规模的规则〕如下规定。
关于推进公有地扩大的法律实施令第四条但书的区域及规定规模的规则
(平一五规则三三,改称)
关于推进公有地扩大的法律实施令(1972年政令第二百八十四号)第四条但书的规定规则规定的规模是根据都市计划法(1968年法律第一百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的城市计划区域以及同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后段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城市规划设施区域为一百平方米。
附则
此规则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3年规则第三三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关于实施本规则时,根据有关推进公有地扩大的法律(1972年法律第六十六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申报的土地,根据本规则关于推进修改前的公有地扩大的法律实施令第三条第三项但书以及第四条但书的区域及规定规模的规则(以下称为“旧规则”。)的规定,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旧规则表中的“韮崎市”和“韮崎市南阿尔卑斯市”,“田富町八田村白根町若草町栉形町甲西町”是“田富町”。
附则(2003年规则第七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