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鸟兽保护管理员设置规则
1963年12月23日
山梨县规则第五十七号
〔山梨县鸟兽保护员设置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鸟兽保护管理员设置规则
(平二七规则二八・改称)
(设置)
第一条根据有关鸟兽的保护及管理以及狩猎的适当化的法律(2002年法律第八十八号)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为了辅助鸟兽保护管理项目实施相关事务,山梨县鸟兽保护管理员(以下简称“保护管理员”)。)放置。
(昭五二规则一六・平一五规则一五・平二七规则二八・一部改正)
(保护管理员)
第二条保护管理人员由知事从下列人员中任命。
一个市町村长或以县为一个区域的狩猎团体或鸟兽保护团体推荐的人员
二其他知事认为适当的人
2保护管理人员的任期为一年。
3知事对于保护管理员,认为有必要时,会随时解职。
(平二七规则二八・一部改正)
(业务)
第三条保护管理人员应接受所属林务环境事务所所长的指挥监督,从事以下业务。
一有关鸟兽保护区、特别保护地区、休猎区及特定猎具禁止使用区域的管理。
二关于狩猎的指导及取缔。
三是关于保护和管理鸟兽事业的普及启发。
关于四鸟兽生存状况的调查。
五有关鸟兽保护及管理的指导及建议。
六其他鸟兽保护及管理知事指示的事项
(平五规则三四・平一三规则二六・平一八规则一・平一九规则一三・平二七规则二八・一部改正)
(工作报告)
第四条保护管理人员必须在下月五日之前向所属林务环境事务所所长报告每月的工作情况。
(平五规则三四、平一三规则二六、平一八规则一、平二七规则二八、一部分修改)
(报酬)
第五条保护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工作日数支付,其金额的日额为三千三百二十日元。但是,一年超过十一万九千五百二十日元时,不支付超过的金额。
2报酬将在下个月支付月部分。
(昭五二规则一六・昭五四规则一七・昭五六规则二十八・平九规则三二・平一规则一六・平一二规则九五・平二七规则二八・一部改正)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3年12月30日起适用。
附则(1977年规则第一六号)
此规则自197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79年规则第一七号)
此规则自197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81年规则第二十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81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93年规则第三四号)
此规则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规则第32号)
此规则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9年规则第一六号)
本规则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山梨县鸟兽保护员设置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于1999年度以后的报酬。
附则(2000年规则第九五号)
此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1年规则第二十六号)
此规则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3年规则第一五号)
此规则自2003年4月16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规则第一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一三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6日起施行。
附则(2015年规则第二十八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5年5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