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农村住宅资金补助条例

1967年七月三十一日

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二号

山梨县农村住宅资金补助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农村住宅资金补助条例

(目的)

第一条本条例的目的是,以农业关系融资为业务的融资机构对农业人员采取低利率通融农村住宅建设、购买和改良所需资金的措施,促进农村住宅的建设、购买和改良,从而有助于提高农业者的福利和农业的发展作为目的。

(平一九条例四六・一部改正)

(定义)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农业者”是指以下所示的人。

从事农业,并且以农业为主要业务的人

从事农业的农业接班人,年龄不满三十岁者

打算新经营农业的人,获得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1980年法律第六十五号)第十四条之四第一项的认定者

2本条例中的“融资机构”是指以下所示的机构。

农业合作社法(1947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二号)第十条第一项第一号和第二号事业的农业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一号和第二号事业的农业合作社联合会

3本条例中的“农村住宅资金”是指农业者住宅的建设、购买和改良(第一项第三号所示者的住宅改良除外)的促进,融资机构对该农业人员贷款的资金,是指符合以下各号的资金中规定的资金。

偿还期限必须在十五年以内。

静止期间必须在二年(第一项第三号所示者为五年)以内。

利率必须在规则规定的利率以内。

(昭四五条例四一、昭四九条例一二、昭五条例六、平一九条例四六、平二六条例三三、一部改正)

(利息补助)

第三条县为了达到第一条的目的,对融资机构,对融资机构向农业者贷款的农村住宅资金,在年3%的范围内对规则规定金额的利息补助。

(昭四五条例四一・一部改正)

(实施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0年条例第四一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4年条例第一二号)

本条例自1974年4月1日起施行。

(1980年条例第六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条例修改后的山梨县农村住宅资金补助条例的规定,适用于1980年4月1日以后贷款的农村住宅资金,对于同一天之前贷款的农村住宅资金,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2007年条例第四六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条例第三三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是为了推进农业结构改革而修改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等一部分的法律(2013年法律第一百二号)。附则第三项中称为“法”。)施行之日(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条例修改后的山梨县农村住宅资金补助条例(以下项称为“新条例”。)的规定,适用于本条例实施之日后贷款的农村住宅资金,对于同一天之前贷款的农村住宅资金,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3在本条例实施之日的前一天,对于符合本条例修订前山梨县农村住宅资金助成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号规定者的农村住宅资金的贷款,与新条例的规定无关,该人为了促进法律废止前的青年等就农的资金贷款等特别措施法(1995年法律第二号)第四条第一项认定之日起至五年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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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等表示的年利建转移相关条例(抄)

1970年10月15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一号

(年比例的基础天数)

第十七条根据前各条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中规定的滞纳金、滞纳利息以及违约金的金额的计算,这些条例规定中规定的每年的比例,对于包括年日在内的期间,也是每三百六十五天的比例。

山梨县农村住宅资金补助条例

1967年7月31日条例第32号

(2014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8篇务/第1章政/第2节农业振兴
沿革信息
1967年7月31日 条例第32号
1970年10月15日 条例第41号
1974年3月28日 条例第12号
1980年3月29日 条例第6号
2007年7月9日 条例第46号
2014年3月28日 条例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