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花卉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1998年7月二十七日
山梨县规则第五十二号
山梨县立花卉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立花卉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立花卉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1998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一事业计划书
二收支计划书
三实施体制的文件
记载四个团体概要的文件
五章程、捐赠行为或者类似的东西
六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仅限法人。)
七知事指定的事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以此为准的
八除前各号所示以外,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各号所示的基准选定指定管理者,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平一七规则二九・全改)
一残疾人基本法(1970年法律第八十四号)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及其看护者,使用中心时使用费用的全额
二小学、初中、高中或特别支援学校(下期称为“小学等”。)的儿童或学生在周六使用中心时,使用费的全额
三县内小学等的儿童或学生及这些领队,作为基于教育课程的教育活动利用中心时,使用费的全额
(平一七规则二九・全改、平一九规则三・一部改正)
附则
此规则自1998年8月6日起施行。
附则(1999年规则第五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2年规则第三十号)
此规则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规则第二十九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以下项至附则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花卉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相关的经过措施)
18根据山梨县立花卉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05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九号)附则第二项的规定,在该条例实施日前,山梨县立花卉中心的管理由地方自治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规定的指定管理者指定的情况下,该指定的申请书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立花卉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第二条及附记样式的规定。
附则(2007年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平17规则29・旧第1号样式・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