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花卉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1998年7月二十七日

山梨县规则第五十二号

山梨县立花卉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指定管理者指定的申请)

第二条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山梨县立花卉中心(下一条中称为“中心”。)的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申请,必须在指定管理者指定申请书(附记样式)中附加以下文件并提交。

事业计划书

收支计划书

实施体制的文件

记载个团体概要的文件

章程、捐赠行为或者类似的东西

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仅限法人。)

知事指定的事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以此为准的

除前各号所示以外,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各号所示的基准选定指定管理者,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平一七规则二九・全改)

(使用费用的减额或免除)

第三条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中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的金额为该各号规定的金额。

残疾人基本法(1970年法律第八十四号)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及其看护者,使用中心时使用费用的全额

小学、初中、高中或特别支援学校(下期称为“小学等”。)的儿童或学生在周六使用中心时,使用费的全额

内小学等的儿童或学生及这些领队,作为基于教育课程的教育活动利用中心时,使用费的全额

(平一七规则二九・全改、平一九规则三・一部改正)

此规则自1998年8月6日起施行。

(1999年规则第五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规则第三十号)

此规则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规则第二十九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以下项至附则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花卉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相关的经过措施)

18根据山梨县立花卉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05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九号)附则第二项的规定,在该条例实施日前,山梨县立花卉中心的管理由地方自治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规定的指定管理者指定的情况下,该指定的申请书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立花卉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第二条及附记样式的规定。

(2007年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平17规则29・旧第1号样式・全改)

图像

山梨县立花卉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1998年7月27日规则第52号

(2007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8篇务/第1章政/第2节农业振兴
沿革信息
1998年7月27日 规则第52号
1999年7月23日 规则第55号
2002年3月29日 规则第三十号
2005年3月28日 规则第29号
2007年3月22日 规则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