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企业局议员规程
1978年8月19日
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十号
山梨县企业局议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企业局议员规程
(目的)
第一条本规程的目的是在审议制定山梨县企业局的最高方针、重要措施等的同时,为了进行局内事务事业的综合调整,规定了局会议的设置及其运营手续等,并谋求局事业的适当且有效率的执行。
(设置)
第二条为了达到前一条的目的,在山梨县企业局设立局会议。
(构成)
第三条局议员在管理者主持下,由局长、理事、次长、技监、参事、课长、室长以及企划调整主干的人员构成。
2作为干事出席局会议的人员由总务科长决定。
3管理者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与附议案件有关的科的职员出席。
(昭五企业管规程四、平八企业管规程二、平一企业管规程八、平一二企业管规程一、平一九企业管规程五、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平二六企业管规程五、平三企业管规程一、一部分修改)
(附议案)
第四条局议所涉及的议案大致如下。
一局事业的将来构想及长期计划相关事项以及与预算相关的主要措施及重要事业计划相关的事项
二关于预算编制方针及预算原案的事项
三重要调整的事项
四厅议及部局联络会议等决定报告的事项
关于五局会议决定的事项执行情况的事项
六法令等的制定修订和废除对其他局事业运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七局事业运营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指示、通知相关事项
八前各号以外局事业运营上的重要事项
(昭六〇企业管规程二、平五企管规程四、部分修改)
(附议手续)
第五条构成局议员的人,在有应向局会议提交的议案时,应在召开日的前一天之前,按照另行规定的格式,将议案发送给总务科长。
2总务科长在需要局会议的附议案件时,可以事先调整,或者要求提交资料。
(平七企业管规程四、部分修订)
(举办日)
第六条会议每月第一个星期二和第三个星期二召开。但是,管理者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会议的日期或者不召开会议。
(平五企业管规程四、平二五企业管规程一、一部分修订)
(总务)
第七条局议的总务由总务科处理。
(昭五企业管规程四、一部改正)
附则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55年企业管规程第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程自198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六十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五年企业管规程第四号)
本规程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七年企业管规程第四号)
本规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八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一年企业管规程第八号)
本规程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一年企业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一年企业管规程第五号)
本规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二十三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二五年企业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二六年企业管规程第五号)
本规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三十一年企业管规程第六号)
本规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令和三年企业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