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企业局项目组编制运营纲要
1978年8月19日
山梨县企业局训令甲第一号
局内一般
事业所
山梨县企业局计划组编制运营纲要如下规定。
山梨县企业局项目组编制运营纲要
(宗旨)
第一条本训令规定了项目组的编制及运营所需的事项。
(团队编制)
第二条管理者认为,为了在一定期间内有效地处理山梨县公营企业的设置等相关条例(1966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二号)第一条及第三条规定的事业的基础调查、研究或企划立案等,特别需要时,组成项目组。
(课题)
第三条前条规定的项目组(以下称为“队伍”。)的课题由管理者决定。
(成员)
第四条团队成员由管理者从职员中任命。
2成员应协助处理团队所面临的课题。
(领导)
第五条管理者从队伍的成员中指定领导。
2队长掌管团队事务,主持团队。
3领导向管理者报告团队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成果。
4队长认为团队在业务运营上有必要时,可以向与团队业务相关的科请求协助。
(代理者)
第六条领导是从成员中代行领导职务的人(以下称为“代理者”。)。
2代理者在领导发生事故时,应执行领导的职务。
(总务担当课)
第七条总务课负责团队的总务。
(昭五企局训令甲二・一部分改正)
(有关部门的协助)
第八条有关科必须积极协助队伍,使队伍的业务顺利进行。
(队伍解散)
第九条管理者在团队业务完成或认为不需要队伍存续时,应解散队伍。
第十条关于本训令的实施,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55年企业局训令甲第2号)
此训令自198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