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企业局固定资产事务规程

1980年9月29日

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八号

山梨县企业局固定资产事务规程

(通则)

第一条山梨县企业局的固定资产事务,除另行规定外,根据本规程的规定。

(定义)

第二条本规程中,以下各号所示用语的意义根据该各号规定。

事业所组织规程第二条规定的事业所。

组织规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局长。

所长组织规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所长。

移管从该固定资产所属的事业会计科目转移到不同的事业会计科目。

属换该固定资产所属的同一事业会计科目中,在局本厅和事业所以及事业所之间转移固定资产的所属。

(固定资产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将其分类为行政财产、普通财产、物品和债权。

2行政财产是指决定用于企业局的事务事业或从事该事务事业的职员居住的固定资产。

3普通财产是指行政财产以外的固定资产。

(用途废止等)

第四条局长及所长在废止其所属固定资产的用途时,必须明确以下事项,接受所需的裁决。

用途废止的事由

地址

类明细

用途废止后的措施其他参考事项

2除根据前款规定废止固定资产用途时编入储藏品外,关于废止用途的该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另行规定。

(调动等)

第五条局长及所长因固定资产的用途变更、所属调换、移管及维护等原因,在固定资产原帐记载事项发生变动时,应按照另行规定的手续,采取该措施。

(取得手续等)

第六条欲通过购入、交换或无偿转让、其他方法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写明以下各号所示事项,并接受所需的裁决。

取得事由

取得方法

类明细

预定价格及单价等

支出科目

其他必要事项

2在购买、交换或接受固定资产的情况下,认为该固定资产有必要排除物件或特殊义务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无障碍地提供给目的。

3取得可以登记或登记的固定资产时,应迅速办理该手续。

4购买或通过交换可登记或登记的固定资产时,必须在收到该固定资产的交付后,才能支付买入货款或交换差额。

(设置边界标)

第七条局长及所长为了明确属于该管辖的土地的边界,必须设置边界标,以明确该土地与其邻接的土地之间的边界。

(使用许可台帐、贷款台帐及承租台帐)

第八条局长及所长包括行政财产的使用许可及贷款(包括设定地上权的情况)。以下将这些称为“行政财产的使用许可等”。)、普通财产及物品的贷款以及土地其他的物件的承租,应具备使用许可台帐、贷款台帐及承租台帐,明确其情况。

(使用许可等事务)

第九条行政财产的使用许可等事务管理、使用许可的范围、使用许可的申请书的记载事项、使用许可的手续、使用许可书的必要记载事项、使用费的金额、使用费的减免以及使用费的征收方法,另行规定。

(普通财产贷款事务)

第十条关于普通财产的贷款事务的管理、贷款手续、贷款期限、贷款条件、贷款合同的解除事由、贷款费、贷款费的催促、滞纳金、无偿或减额贷款,另行规定。

(物品贷款)

第十一条物品除贷款目的外,不得贷款。但是,不影响事务或事业的,不在此限。

(施行日期)

1本规程自1980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过规定)

2实施本规程时,按照以往规定办理的手续其他的行为,视为按照本规程执行。

3本规程实施时,现有使用的各种样式可在另行规定之前使用。

(特例措施)

4关于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之间的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的适用,这些规定中的“局长”是“企业理事”。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追加、平二十四企业管规程三・一部分修改)

(平成二十三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平成24年企业管规程第三号)

本规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企业局固定资产事务规程

1980年9月29日企业局管理规程第8号

(2012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