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企业局合同事务规程

1980年9月29日

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九号

山梨县企业局合同事务规程

(通则)

第一条山梨县企业局合同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还需遵照本规程的规定。

(昭六〇企业管规程七、一部改正)

(定义)

第二条本规程中,以下各号所示用语的意义根据该各号规定。

事业所组织规程第二条规定的事业所。

组织规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局长。

总务课长组织规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课长。

所长组织规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所长。

(昭六〇企业管规程七、一部改正)

(总结事务)

第三条局长对合同事务进行总结。

2局长认为为了合理执行合同事务有必要时,可以向总务科长及所长报告合同事务,并实地调查。

(合同事务的负责人)

第四条工程、制造其他的承包、购入物件其他合同相关事务,由总务课及事业所处理。

(合同事务的委托)

第五条关于事务所管辖事项的合同中委托的范围,由山梨县企业局事务委任规程(1968年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二号)中规定。

(昭六〇企业管规程七、一部改正)

(合同报告)

第六条根据山梨县企业局处理事务规程(1968年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四号)第七条的规定,向局长报告前条规程中处理的合同。

(昭六〇企业管规程七・全改)

(签订合同的请求等)

第七条向局长请求签订合同时,应考虑签订合同所需的调查及着手所需的期间,在履行合同通常必要的期限或期间的同时提交必要文件。

2局长在合同事务完成后,应通知请求的负责人。

(随意签约)

第八条地方公营企业法施行令(1952年政令第四百三号)第二十一条之十四第一项第一号的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的金额,根据山梨县财务规则(1964年山梨县规则第十一号)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2地方公营企业法施行令第二十一条之十四第一项第三号及第四号规定的手续,根据山梨县财务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平一七企业管规程八・追加、平一八企业管规程八・一部分修改)

(投标保证金等)

第九条地方公营企业法施行令第二十一条之十五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及合同保证金的比率或金额,根据山梨县财务规则第一百八条第一百三条规定。

(昭六〇企业管规程七、全改、平一七企业管规程八、旧第八条递下、部分修改)

(补则)

第十条除本规程山梨县企业局财务规程(1966年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三十七号)中规定的内容外,关于合同相关的事务手续,请参照山梨县财务规则山梨县建设工程执行规则(1964年山梨县规则第二十八号)、其他合同相关规则及规程的示例。

(昭六〇企业管规程七・追加、平一七企业管规程八・旧第九条滚下)

(施行日期)

1本规程自198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旧附则、部分修订)

(特例措施)

2关于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之间的第三条第一款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以及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适用,这些规定中的“局长”为“企业理事”。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追加、平二十四企业管规程三・一部分修改)

(昭和六十年企业管规程第七号)

本规程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平成一年企业管规程第八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成一年企业管规程第八号)

本规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平成二十三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平成24年企业管规程第三号)

本规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企业局合同事务规程

1980年9月29日企业局管理规程第9号

(2012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1篇公营企业/第1章则/第1节组织·处理事务
沿革信息
1980年9月29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9号
1985年3月30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7号
2005年3月31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8号
2006年3月31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8号
2011年3月31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2号
2012年3月30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