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企业局出纳办理金融机关及收纳办理金融机关的指定
1986年7月1日
山梨县企业局告示第二号
为了处理山梨县企业局业务相关公款出纳事务的一部分,山梨县企业局出纳办理金融机关及收纳办理金融机关如下指定,山梨县企业局出纳办理金融机关及收纳办理金融机关指定的告示(1980年山梨县企业局告示第一号)及山梨县企业局关于收纳办理金融机关指定的告示(1985年山梨县企业局告示第二号)废止。
一出纳办理金融机关 | |
名称 | 事务处理店铺 |
株式会社 山梨中央银行 | 本店及分店 |
二收纳办理金融机关 | |
名称 | 事务处理店铺 |
山梨县民信用组合 | 本店及石和分店 |
山梨信用金库 | 本店及分店 |
笛吹农业协同组合 | 富士见支所 |
甲府信用金库 | 本店及分店 |
改正文(昭和63年企业局告示第二号)抄
1988年7月十五日起适用。
改正文(平成九年企业局告示第一号)抄
1997年4月1日起适用。
改正文(平成十年企业局告示第一号)抄
自1998年10月1日起适用。
改正文(平成一年企业局告示第二号)抄
自1999年2月1日起适用。
改正文(平成14年企业局告示第二号)抄
从2002年7月十五日开始适用。
改正文(平成一年企业局告示第一号)抄
2004年2月16日起适用。
改正文(平成19年企业局告示第一号)抄
2007年10月十五日起适用。
改正文(平成二九年企业局告示第一号)抄
2017年3月30日起适用。
改正文(令和三年企业局告示第一号)抄
从2021年3月27日开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