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公营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知事规定的职务范围的规则

1967年2月6日

山梨县规则第二号

根据地方公营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知事规定的职务范围的规则

根据地方公营企业法(1952年法律第二百九十二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知事规定的职务范围如下。

本厅的理事、次长、技监、参事、企划调整主干、局主干、课长、室长、工程检查监、经营指导监、总课长助理、科长助理、室长助理及工程检查员

事业所的所长、次长及科长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0年规则第一六号)

此规则自1980年4月1日起施行。

(1985年规则第三十五号)

此规则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8年规则第二十七号)

此规则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1995年规则第三八号)

此规则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6年规则第二十六号)

此规则自1996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规则第四七号)

此规则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8年规则第36号)

此规则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规则第二十八号)

此规则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规则第五九号)

此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规则第六三号)

此规则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2年规则第七号)

此规则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3年规则第四二号)

此规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规则第二十九号)

此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7年规则第一九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11年规则第一九号)

此规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规则第一七号)

本规则自201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021年规则第一九号)

本规则自202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022年规则第一四号)

此规则自2022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地方公营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知事规定的职务范围的规则

1967年2月6日规则第2号

(2022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1篇公营企业/第1章则/第2节
沿革信息
1967年2月6日 规则第2号
1980年3月31日 规则第16号
1985年3月30日 规则第35号
1988年3月31日 规则第27号
1995年3月30日 规则第38号
1996年3月29日 规则第26号
1997年3月31日 规则第47号
1998年3月27日 规则第36号
1999年3月31日 规则第28号
2000年3月31日 规则第59号
2001年3月30日 规则第63号
2002年3月29日 规则第七号
2003年3月27日 规则第42号
2006年3月30日 规则第29号
2007年3月30日 规则第19号
2011年3月31日 规则第19号
2019年3月29日 规则第17号
2021年3月31日 规则第19号
2022年3月31日 规则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