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企业局被服出借规程
1965年8月1日
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十一号
山梨县企业局被服出借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企业局被服出借规程
(宗旨)
第一条本规程是在山梨县企业局工作的职员(以下简称“职员”。)为了提高劳务的安全和业务效率,规定了出借被服的必要事项。
(服装种类等)
第二条出借被服的种类、对象、数量及出借期间如另表第一所示。
2初次借给职员时,仅限于工作服,与前款的规定无关,数量为两套,出借期间为两倍。
(昭四七企业管规程九、昭五六企业管规程一、一部分修改)
(贷款申请及贷款台帐)
第三条欲接受被服出借的职员,必须向所属部长提交贷款申请书(第一号样式)。
2所属部长必须具备出借台帐(第二号样式),记录并保管。
(平二八企业管规程二、一部改正)
(穿着被服)
第四条接受被服出借的职员在该办公时间内必须穿着该被服。
2接受被服出借者,在该办公时间以外不得随意穿着该被服。
(昭四七企业管规程九·追加)
(出借物品的保全义务)
第五条接受被服出借的职员,必须在出借过程中做好万全的注意穿着,努力保护。
(昭四七企业管规程九、旧第四条递下、昭五六企业管规程一、一部分修改)
(再贷款申请)
第六条被出借的被服丢失或因损失而无法使用时,必须向所属部长提交再借申请书(第三号样式)。
(昭四七企业管规程九、旧第五条递下、平二八企业管规程二、一部改正)
(出借物品的返还)
第七条接受被服出借的职员,在不是职员或停职时,必须立即附上被服返还书(第四号样式),返还给所属部长。
(昭四七企业管规程九、旧第六条递下、平二八企业管规程二、一部改正)
(损失赔偿)
第八条被贷款的职员因故意或过失而丢失或损坏出借品时,必须赔偿相当金额的损失。
2前款的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的程度由所属部长决定。
(昭四七企业管规程九、旧第七条递下、平二八企业管规程二、一部改正)
(贷款期限经过后的措施)
第九条另表第一所示经过贷款期限的贷款品,应无偿支付给该被借款人。
(昭四七企业管规程九·追加)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旧附则、部分修订)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追加、平二十四企业管规程三・一部分修改)
附则(昭和43年企业管规程第五号)
本规程自196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44年企业管规程第三号)
本规程自196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四七年企业管规程第九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72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昭和四八年企业管规程第一〇号)
本规程自197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四九年企业管规程第一三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52年企业管规程第九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五六年企业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198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元年企业管规程第六号)
本规程自198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二年企业管规程第五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二一年企业管规程第四号)
本规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二二年企业管规程第六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二十三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24年企业管规程第三号)
本规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二八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三十年企业管规程第四号)
本规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另表第一(第二条关系)
(平元企业管规程六、全改、平二企业管规程五、平二一企业管规程四、平二企业管规程六、平三十企业管规程四、一部修订)
1个别出借品
被借款人 | 出借品名 | 数量 | 贷款期间 |
从事技术工作的职员 | 工作服(夏季用) | 一件 | 一年 |
工作服(冬季用) | 一件 | 一年 | |
工作帽 | 一个 | 一年 | |
橡胶长靴 | 一足 | 一年 | |
防寒衣 | 一件 | 二年 | |
安全鞋 | 一足 | 三年 | |
工作鞋 | 一足 | 二年 | |
防寒鞋 | 一足 | 三年 | |
雨衣 | 一件 | 二年 | |
保安帽 | 一个 | 三年 | |
从事事务的职员 | 工作服(夏季用) | 一件 | 二年 |
工作服(冬季用) | 一件 | 二年 | |
工作帽 | 一个 | 二年 | |
橡胶长靴 | 一足 | 二年 | |
防寒衣 | 一件 | 三年 | |
工作鞋 | 一足 | 二年 | |
防寒鞋 | 一足 | 三年 | |
雨衣 | 一件 | 三年 | |
从事汽车驾驶业务的职员中,在局本厅工作的职员 | 制服(夏用・上) | 一件 | 三年 |
制服(冬季用・上) | 一件 | 三年 |
备注从事事务所事务的职员的工作服,出借期间为一年。
2公用出借品
被借款人 | 出借品名 | 数量 |
从事事务的职员 | 保安帽 | 必要数量 |
(平28企业管规程2、全改)
(平28企业管规程2、全改)
(平28企业管规程2、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