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企业局工作人员培训相关规程

1965年8月1日

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六号

山梨县企业局工作人员培训相关规程

(宗旨)

第一条本规程根据地方公务员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一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山梨县企业局工作的职员(以下简称“职员”。)的研修,规定必要事项。

(进修种类)

第二条根据本规程的进修种类如下。

自我启发为了经常提高其能力和积极性,职员要自己进行研究和修养。

通过职场研修日常职务学习必要的知识、技术等的同时,为了推进职务研究及职务改善,在职员所属的职场进行的研修

为了提高职场外研修专业技术职员等的能力,在培养企业局进行的研修、职员所需的基本能力的同时,为了培养和强化更高的能力,给予山梨县职员研修所进行的研修以及执行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为了向中央政府机关、学校、研究机关等派遣职员进行的研修

(平一八企业管规程二・全改)

(进修的企划及实施)

第三条研修以自我启发为基础,根据需要,结合职场研修及职场外研修进行综合实施。

2关于自我启发的实施,局长将给予必要的支援。

3关于职场研修的企划及实施,根据局长规定的基准由所属部长进行。

4在职场外研修中,为了提高专业技术职员等的能力,企业局进行的研修企划及实施由局长进行,山梨县职员研修所进行的研修企划及实施由山梨县职员研修所长进行,派遣职员到中央政府机关、学校、研究机关等派遣职员进行的研修的企划及实施,根据另行规定。

(平一八企业管规程二・全改)

(补则)

第四条除本规程规定的内容外,关于进修的必要事项,按照山梨县职员研修规程(1999年山梨县训令甲第四号)的例子进行。

(昭四七企业管规程一、一部分修改、平一八企业管规程二、旧第五条提前、一部分修改)

(施行日期)

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旧附则、部分修订)

(特例措施)

2关于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之间的第三条第二款同条第三款以及同条第四款的规定的适用,这些规定中的“局长”是“企业理事”。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追加、平二十四企业管规程三・一部分修改)

(昭和四七年企业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昭和四八年企业管规程第九号)

本规程自1973年4月1日起施行。

(平成一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平成二十三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平成24年企业管规程第三号)

本规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企业局工作人员培训相关规程

1965年8月1日企业局管理规程第6号

(2012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1篇公营企业/第1章则/第2节
沿革信息
1965年8月1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6号
1972年2月14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11号
1973年3月31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8号
2006年3月31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2号
2011年3月31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2号
2012年3月30日 企业局管理规程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