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会议规则

1956年10月11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二十三号

根据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1956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二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会议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会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委员会的会议(以下称为“会议”。)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1956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二号)。以下简称“法”。)中规定的以外,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平一二教委规则七·令二教委规则八·一部分改正)

第二章会议

第二条会议为例会和临时会。

2例会每月第一和第三个星期三开会,当天是休息日的时候则是第二天。但是,有特殊事由时,教育长可以变更日期。

3临时会在教育长认为必要时,或者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出应书面向会议提交的事件并提出请求时召集。

(昭三教委规则九、昭三四教委规则五、平一二教委规则七、一部修改、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四条递上、一部分修改)

第三条会议的召集要事先通知各委员召开会议的地点、日期及会议应提交的事件。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五条递上)

第四条委员必须在召集当天、指定的时间之前,在指定的场所集合。

2委员不能参加招集时,必须在会议开始前将其事由具具具向教育长申报。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六条递上、一部分修改)

第五条开幕及闭幕由教育长执行。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七条提前、一部分修改)

第六条委员可以提出动议。

2提出动议时,教育长在会议上必须以此为议题。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八条递上、一部分修改)

第七条提出动议或者进行质疑讨论的,应当得到教育长的许可,发言。

2人以上要求发言时,教育长应让先要求发言的人发言。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九条递上、一部分修改)

第八条审议一个议题时,不能就其他议题发言。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十条递上)

第九条欲向教育委员会请愿的,可以在教育长许可的时间内说明情况。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十一条提前、一部分修改)

第十条教育长认为论点已尽时,必须在会议上表决。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十二条递上、一部改正)

第十一条教育长征求各委员赞成与否的意见来表决。

2教育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上通过记名或无记名的投票来表决。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十三条递上、一部改正)

第十二条修改的动议在原案之前决定可否。

2有几个修正的动议时,从离原案最远的开始依次表决。

3所有修正的动议被否决时,对原案进行表决。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十四条提前、一部分修改)

第十三条以下各号所示事项进行审议并接受报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但书的规定不公开会议。

任免、奖惩等职员身份处理其他人事。

关于附属机关的委员的委托或者任免。

需要通过议会表决的案件、知事或向议会提出意见的其他相关机关协商等。

表扬者。

诉讼、审查请求其他的诉讼。

包括人相关信息,通过公开会议有可能损害个人权利利益。

除前各号规定外,公开会议可能会对教育行政的公正或顺利运营产生显著影响。

2会议非公开时,教育长必须让教育长指定者以外的人全部离开会场。

(令二教委规则八·追加)

第十三条之二会议可以旁听。

2旁听的手续、旁听人应遵守的事项其他旁听所需的事项另行规定。

(平一四教委规则一、一部分修改、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十五条提前、令二教委规则八、旧第十三条递下、一部分修改)

第三章议事录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改称)

第十四条会议的程序必须记载在议事录中。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十六条递上、一部分修改)

第十五条教育长让教育委员会事务局的职员制作议事录。

2议事录必须由教育长及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1956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二号)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委员签名。

3会议记录将公布。但是,根据第十三条第一项但书的规定作为秘密会的情况,不在此限。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十七条提前、一部分修改)

第十六条议事录中必须记载左边所示的事项。

开会及闭会相关事项

出席委员及出席会场的职员的姓名

教育长等报告的要点

议题及议事的概要

提出成为个议题的动议者的姓名

问或讨论者的姓名及要点

决议事项

其他教育长或会议上认为必要的事项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十八条提前·一部分修改)

第四章补则

第十七条除本规则规定外,有关会议的必要事项由教育长在会议上规定。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旧第十九条提前、一部分修改)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6年10月1日起适用。

(1958年教委规则第九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9年教委规则第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9年7月1日起适用。

(1959年教委规则第十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教委规则第七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适用)

2本规则实施时,为了推进地方分权的相关法律的整备等相关法律(1999年法律第八十七号)附则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的情况下,在同项适用期间,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会议规则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不适用。

(2002年教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2002年1月11日起施行。

(2015年教委规则第三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旧教育长的经过措施)

3修改法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情况下,不适用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会议规则第二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同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会议规则第二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仍有效。

(2020年教委规则第八号)

本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会议规则

1956年10月11日教育委员会规则第23号

(2020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2篇育/第1章教育委员会
沿革信息
1956年10月11日 教育委员会规则第23号
1958年10月9日 教育委员会规则第9号
1959年7月6日 教育委员会规则第5号
1959年12月7日 教育委员会规则第10号
2000年3月31日 教育委员会规则第7号
2002年1月10日 教育委员会规则第1号
2015年3月31日 教育委员会规则第3号
2020年3月31日 教育委员会规则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