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旁听人规则

1956年10月11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二十四号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旁听人规则

第一条关于教育委员会会议旁听,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想要旁听会议的人,必须在旁听受理簿(第一号样式)上填写姓名和住址,领取旁听券(第二号样式),并遵从工作人员的指示坐在旁听席上。

(平一四教委规则一·全改)

第三条旁听人的定员为十五人,想要旁听的人超过定员时,通过抽签决定领取旁听券的人。

(平一四教委规则一・追加、平二三教委规则八・一部分修改)

第四条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人员不得旁听。

被认为是错误的错误10076;

携带被认为妨碍会议器具等的人

除三前二号外,教育长认为旁听不合适的人

(平四教委规则十·一部分修改、平十四教委规则一、旧第三条递下、一部分修改、平二七教委规则三·一部分修改)

第五条旁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随意离开旁听席。

是私语、谈话或鼓掌等。

议事加以批评,或者表明赞成与否。

饮食或吸烟。

戴五帽子、外套、围巾之类的。

前除各号外,还要做出妨碍会议的行为。

(平一四教委规则一、旧第四条递下)

第六条旁听人不得在会议场进行摄影和录音。但是,得到教育长的承认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平一四教委规则一・追加、平二七教委规则三・一部分修改)

第七条旁听人违反本规则时,教育长可以制止,不服从该命令时,可以让该人退场。

(平一四教委规则一・追加、平二七教委规则三・一部分修改)

第八条除本规则规定外,旁听人必须遵从教育长的指示。

(平一四教委规则一、旧第六条递下、平二七教委规则三、一部改正)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6年10月1日起适用。

2旁听人规则(1948年11月教委规则第五号)废止。

(1992年教委规则第十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教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2002年1月11日起施行。

(2011年教委规则第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教委规则第三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旧教育长的经过措施)

4修改法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情况下,不适用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旁听人规则第四条第三号以及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旁听人规则第四条第三号以及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仍然有效。

(平一四教委规则一・追加)

图像

(平一四教委规则一・追加)

图像图像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旁听人规则

1956年10月11日教育委员会规则第24号

(2015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2篇育/第1章教育委员会
沿革信息
1956年10月11日 教育委员会规则第24号
1992年11月26日 教育委员会规则第10号
2002年1月10日 教育委员会规则第1号
2011年8月4日 教育委员会规则第8号
2015年3月31日 教育委员会规则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