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委任规则
1957年3月30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七号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委任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委任规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的目的是根据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1956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二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属于教育委员会权限的事务中,规定委托给教育长的事项。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一部改正)
(委托事项)
第二条教育委员会除以下各号所示外,将属于该权限的事务委托给教育长。但是,教育委员会规则中规定的,不在此限。
一教育行政的一般方针。
关于二表彰的事。
关于三岁入、岁出预算的估算。
四关于教育财产的申请。
五教育厅及学校其他教育机关的职员的人事及工资。
六有关惩戒的事情。
七关于教育职员执照的事。
八关于基于法令或条例的委员的任命或委托。
九关于教育委员会规则及其他重要规程。
关于应经过十县议会表决的案件及基于法令的协议等。
十一关于诉讼或者不服申诉。但是,教育委员会指定的除外。
十二学校其他教育机关的设置、废止及位置的变更。
十三社会教育主事的资格认定。
十四关于公益信托。
十五关于行政文件的公开或者非公开的决定。
十六关于个人信息的公开、修改及停止使用的决定。
十七有关教育事务的管理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及评价。
十八教育委员会权限所属的重要许可或认可。
(昭三二教委规则十五、昭三二教委规则一六、昭三四教委规则十、昭三六教委规则七、昭四六教委规则五、昭五教委规则七、昭六一教委规则六、平五教委规则七、平九教委规则七、平九教委规则七平教委规则
(委托事务的报告)
第三条教育长必须向教育委员会报告根据前条的规定委派的事务的管理及执行情况中认为有必要的事项以及被教育委员会要求报告的事项。
(平二七教委规则三・追加)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57年教委规则第一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7年3月30日起适用。
附则(1957年教委规则第一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59年教委规则第十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1年教委规则第七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1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69年教委规则第一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9年9月1日起适用。
附则(1971年教委规则第五号)
此规则自197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75年教委规则第四号)
此规则自197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4年教委规则第七号)抄
(施行日)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6年教委规则第六号)
此规则自1986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3年教委规则第七号)
此规则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教委规则第七号)
此规则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教委规则第一三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教委规则第七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教委规则第六号)
此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教委规则第一六号)
此规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教委规则第一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4年教委规则第五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5年教委规则第三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旧教育长的经过措施)
5修改法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情况下,不适用根据第四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委任规则第二条第五号和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第四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委任规则第二条第五号的规定仍有效。
附则(2020年教委规则第六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