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公章规程
1956年六月十一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告示第七号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公章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公章规程
(目的)
第一条本规程的目的是制定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及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事务局及教育委员会管辖的学校其他教育机关公章的规格及制定修订和废除相关必要事项。
(公章范围)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公章”是指另表所示的公章。
(字体、尺寸及形状)
第三条公章的字体为:书,尺寸及形状如另表所示。
(公章台帐)
第四条为了登记公章并明确与之相关的制定修订和废除的经过其他必要事项,应具备公章台帐(附记样式)。
(公章使用)
第五条公章必须在公章台帐上登记后才使用。
(制定修订和废除告示)
第六条公章中教育委员会章、教育长印及教育长职务代理人印的制作或改刻时,该意思使用开始的年月日、印迹的概要其他必要事项,废止时要告知该意思及废止的年月日。
(昭五七教委告示一・平二七教委告示二・一部分改正)
附则
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程实施时,对于实际使用的公章,与第三条的规程无关,仍然有效。
3本规程实施时,现存的公章台帐视为根据本规程制作的。
附则(1957年教委告示第三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7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70年教委告示第三号)
1本告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六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75年教委告示第一号)
此告示自197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77年教委告示第七号)
此告示自197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0年教委告示第一号)
此告示自198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2年教委告示第一号)
此告示自1982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84年教委告示第一号)
此告示自198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6年教委告示第四号)
此告示自1986年4月1日起施行。
改正文(1988年教委告示第一号)抄
1988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改正文(1995年教委告示第一号)抄
1995年4月1日起适用。
附则(2005年教委告示第二号)
此告示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教委告示第二号)
此告示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教委告示第八号)
此告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2年教委告示第二号)
此告示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4年教委告示第二号)
此告示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5年教委告示第二号)
(施行日期)
1本告示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旧教育长的经过措施)
2修改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的一部分的法律(2014年法律第七十六号)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情况下,不适用根据本告示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公章规程第六条及另表的规定,根据本告示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公章规程第六条及另表的规定仍有效。
附则(2017年教委告示第四号)
此告示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8年教委告示第五号)
此训令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教委告示第三号)
此告示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教委告示第三号)
此告示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教委告示第一号)
此告示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另表(第二条关系)
(昭五七教委告示一、全改、昭五九教委告示一、昭六一教委告示四、昭六三教委告示一、平七教委告示一、平一七教委告示二、平一八教委告示八、平二四教委告示二、平二六教委告示二、平二七教委告示三平教委告示
种类 | 尺寸及形状 | 备注 |
教育委员会印 | 四十四毫米平方公里 | 教师资格证用 |
二十四同 | 一般文书用 | |
教育长印 | 二十六同 | 同 |
教育长职务代理人印 | 二十四同 | 同 |
教育次长印 | 二十四同 | 同 |
科长印 室长印 | 二十一同 | 同 |
教育事务所所长印 | 二十一同 | 同 |
属于教育委员会管辖的学校其他教育机关的标志 | 四十四同 | 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用 |
三十同 | 同 | |
二十一同 | 一般文书用 | |
属于教育委员会管辖的学校其他教育机关的校长印 | 二十一同 | 同 |
属于教育委员会管辖的学校其他教育机关的负责人的职务代理人印 | 二十一同 | 同 |
县立图书馆副馆长印 | 二十一同 | 同 |
县立学校校长的职务代行者印 | 二十一同 | 同 |
附属机关印 | 二十四同 | 同 |
附属机关的长印 | 二十四同 |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