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职员身份证等相关规程
1986年7月30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教育长训令甲第三号
厅中一般
教育事务所
县立图书馆
县综合教育中心
县立学校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职员身份证等相关规程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职员身份证等相关规程(1973年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教育长训令甲第三号)全部修订。
(宗旨)
第一条本训令为了明确下一条规定的职员的身份,保持作为职员的自觉性,关于身份证和章节,规定了必要的事项。
(职员)
第二条本训令中,职员是指以下各号所示人员。
一山梨县教育厅职员
二山梨县立图书馆职员
三山梨县综合教育中心职员
四山梨县立学校职员
(昭六二教育长训令甲一・平四教育长训令甲一・平九教育长训令甲二・平一七教育长训令甲一・令二教育长训令甲一・一部分改正)
(身份证)
第三条员工经常持有身份证(第一号样式),需要明确身份时,必须随时出示。
第四条身份证在成为新职员时交付。
2身份证不得转让或借给他人。
3身份证在不是职员时,必须迅速返还。
第五条调动到身份证的记载事项(姓名的变更除外。)发生时,必须迅速改写该调动事项栏,并接受所属部长的检印。
2身份证在符合以下各号时,必须再次领取。
一丢失时
二损坏时
三职员姓名变更时
四在前款的情况下,调动栏无法改写时
3身份证的再交付,除了在身份证再交付申请(第二号样式)中丢失的情况以外,必须附加该身份证提交。
(令二教育长训令甲一·一部分改正)
第六条有关身份证的事务由总务科负责。但是,教育职员的身份证明书相关事务由高中教育课负责。
2总务课长及高中教育课长必须具备身份证交付台帐(第三号样式)。
(平九教育长训令甲二·一部分改正)
(き章)
第七条职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将徽章(第四号样式)放在左边或左胸。
第八条丢失或破损章想要重新交付时,应在章再交付申请(第五号样式)中附加实际费用,破损时应附加该章提交。
附则
此训令于198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7年教育长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8年教育长训令甲第三号)
此训令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9年教育长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198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2年教育长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教育长训令甲第二号)
(施行日期)
1本训令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在本训令实施前一天,根据改正前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职员身份证等相关规程的规定交付的身份证及出借的章,根据修改后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职员身份证等相关规程的规定交付或出借。
附则(2005年教育长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教育长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