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表彰规则
1950年9月14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三号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表彰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表彰规则
(本规则的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的目的是表彰为振兴县内教育做出贡献的人。
(昭四二教委规则六・令二教委规则13・一部分改正)
(表彰对象)
第二条市町村、教育机关及团体及个人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由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表彰。
为了振兴一教育而竭尽全力,其功绩卓著。
多年来,在教育机关或团体工作,诚实地致力于职务,被认为是其他模范的
除三前二号所示以外,特别值得表彰的。
(昭四二教委规则六・全改、平二九教委规则二・令二教委规则13・一部分改正)
(缺格事项)
第三条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人员,不进行表彰。
被处以一罚金以上刑罚的人(道路交通法(1960年法律第一百五号)或者汽车的保管场所的确保等相关法律(1962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五号)的规定被处以罚金的人以及失去了刑的交付效力的人除外)
二破产者得不到复权者
三其他表彰不合适的,由教育委员会另行规定的
(平二九教委规则二・追加)
(表彰的方法)
第四条表彰是颁发奖状进行的。但是,可以同时授予贵重物品。
(昭四二委规则六、旧第四条递上、全改、平二九教委规则二、旧第三条递下、一部分修改)
(表彰选拔)
第五条表彰的选拔由教育长进行。
(昭四二教委规则六、旧第五条递上、全改、平二教委规则三、一部改正、平二九教委规则二、旧第四条递下、一部分改正)
(追彰)
第六条被表彰者为故人或死亡时,将奖状及五金发给其家属。
(昭四二委规则六、旧第六条递上、一部分修改、平二九教委规则二、旧第五条递下)
(表彰时期)
第七条表彰每年十一月一月一日举行。但是,有特殊情况时,不在此限。
(昭四二委规则六、旧第七条递上、全改、平二九教委规则二、旧第六条递下、一部分修改)
(被表扬者的公布)
第八条根据本规则的被表扬者公示。
(昭四二委规则六、旧第八条递上、平二九教委规则二、旧第七条递下)
(委任)
第九条关于本规则的实施,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昭四二委规则六、旧第九条递上、一部分修改、平二九教委规则二、旧第八条递下)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7年教委规则第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0年教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7年教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教委规则第一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