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任命相关职员进修相关规则
1969年12月10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十四号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任命相关事务职员等进修相关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任命相关职员进修相关规则
(昭五〇教委规则四,改称)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地方公务员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一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通过对职员附加职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来提高办公效率,同时提高公务员的人格和教养。
(定义)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职员”是指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事务局及山梨县教育委员会管辖的教育机关职员的职务设置相关规则(1958年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五号)第一条规定的职务人员以及在公立小学、中学工作的县费负担的事务职员。
(昭四九教委规则五·一部分改正)
(进修的种类)
第三条进修的种类如下。
一职场研修
二集研修
三派遣研修
(进修计划)
第四条研修必须计划给所有职员提供机会。
(所属部长及职员的责任)
第五条职员所属的长(以下称“所属长”。)必须努力对所属职员进行培训。
2接受研修的职员必须专心进修。
(进修的企划)
第六条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教育长(以下简称“教育长”。)是关于进修的综合计划及进修课程及其他进修相关的基本事项,与相关各机关协商决定的。
(职场研修)
第七条职场研修由所属部长通过职务对该所属职员进行。
(集合研修)
第八条集合研修是让职员远离原来的职务,集体进行的。
(平九教委规则六·一部分改正)
(派遣研修)
第九条派遣研修是将职员派遣到国家、其他地方公共团体、民间团体等或外国进行的。
(进修的委托)
第十条进修可以由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委托山梨县知事进行。
(平元教委规则六·一部分改正)
(委任)
第十一条除本规则规定外,有关进修实施的必要事项由教育长规定。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74年教委规则第五号)
此规则自197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75年教委规则第四号)
此规则自197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76年教委规则第七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76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规定)
2本规则实施之际,县教育委员会事务局(公园运动场管理事务所除外)的系长职务的人,视为不使用发令通知书而发出解除兼职的命令。
3本规则实施之际,县教育委员会事务局(公园运动场管理事务所除外)的股长职位者,视为不使用发布通知书而被副主查发布。
附则(1989年教委规则第六号)
此规则自198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教委规则第六号)
此规则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