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学校等夜间警备委托规程
1972年3月31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训令甲第四号
厅中一般
县立图书馆
县综合教育中心
县立学校
山梨县立学校等夜间警备委托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立学校等夜间警备委托规程
(目的)
第一条本规程是山梨县教育委员会管辖的县立学校等设施、设备等(以下简称“教育设施”。)的夜间警备,通过委托保安公司,以保护不受火灾、盗窃等为目的。
(委托教育机构)
第二条委托警备公司进行夜间警备业务的教育机关,由实施纲要规定。
(委托合同)
第三条与警备公司的委托合同,在了解各教育设施情况的基础上,由教育长签订。
2各教育机关的负责人(以下称“所属长”。)与警备公司协商,制作警备计划书后要求教育长批准。
(宿命)
第四条前条规定的所属部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命令所属职员值勤。但是,教师特殊业务津贴支付对象业务的情况除外。
(补则)
第五条本规程的实施所需的事项由教育长规定。
附则
本规程自197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2年教委训令甲第三号)
此训令于1982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86年教委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于198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7年教委训令甲第三号)
此训令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8年教委训令甲第三号)抄
(施行日期)
1此训令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9年教委训令甲第三号)
此训令自198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2年教委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教委训令甲第八号)
此训令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教委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教委训令甲第二号)
此训令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