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公立小学及中学班级编制标准等相关规则
1959年4月13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四号
〔山梨县市町村立小学或中学的班级编制基准等相关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公立小学及中学班级编制标准等相关规则
(昭六一教委规则三,改称)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公立义务教育各学校的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定额标准相关法律(1958年法律第一百六号),山梨县公立小学及中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班级编制基准等。
(昭四九教委规则一〇・昭六一教委规则三・一部分改正)
学校种类 | 班级编制的区分 | 一级的儿童或学生数 |
小学 | 由同年级学生编制的班级 | 三十五人 |
在右边的班级中,考虑到儿童的实际情况,特别有必要的 | 二十五人 | |
由二年级学生编制的班级 | 十二人 | |
学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二十六号)第八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的特别支援学级 | 七人 | |
中学 | 由同年级学生编制的班级 | 四十人 |
在右边的班级中,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别需要的东西 | 三十五人 | |
学校教育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项规定的特别支援学级 | 七人 |
2小学二年级的儿童编制的班级,由一年级的儿童及比该学年高一年级的儿童或低一年级的儿童编制。但是,不包括第一学年的儿童。
3中学的班级,除学校教育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的特别支援学级以外,由同年级的学生编制。
(昭四五委规则二、全改、昭四九委规则十、昭六〇教委规则十四、昭六一教委规则三、昭六二教委规则一、昭六三教委规则二、平元教委规则四、平二教委规则三、平五教委规则一、平五教委规则一、平九教委规则三、平一教委规则
(班级编制)
第三条市町村的教育委员会以前条规定的基准为标准,考虑到儿童学生的实际情况,对该市町村设置的学校进行班级编制。
2前款的班级编制以该学校拥有的普通教室及可转用到普通教室的特别教室数量为限度进行。
(昭四五委规则二・平二四教委规则一・一部分改正)
(学校编制或变更的申报)
第四条市町村的教育委员会在进行该市町村设置的学校相关的前条的学校编制时,必须向山梨县教育委员会申报该情况。变更申报的班级编制时也同样。
2根据前款规定的班级编制的申报,必须按照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教育长另行规定的格式,在每年四月十五日之前提交。
3根据第一项后段的规定变更班级编制的申报,必须按照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教育长另行规定的格式,在变更后及时进行。
(昭四五委规则二・昭六〇教委规则十四・平一二教委规则一・平二四教委规则一・一部分改正)
(教育长委派)
第五条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教育长另行规定实施本规则所需的事项。
(昭四九教委规则一〇・一部分改正)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9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70年教委规则第二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9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71年教委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197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74年教委规则第十号)
此规则自197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5年教委规则第一四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山梨县市町村立小学或中学的班级编制基准等相关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从1985年4月1日开始适用。
(山梨县市町村立小学或中学班级编制基准等相关规则的一部分改正规则)
2山梨县市町村立小学或中学的班级编制基准等相关规则的一部分改正规则(1970年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二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附则(1986年教委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1986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87年教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8年教委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9年教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9年教委规则第四号)
此规则自198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0年教委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1年教委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199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3年教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教委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8年教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教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4年教委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教委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教委规则第一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教委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1年教委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1年教委规则第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自2011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2012年教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教委规则第九号)
本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教委规则第三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 2025年3月31日之前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山梨县公立小学及中学的班级编制基准等相关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的适用,同项表小学项中“三十五人”的是“三十五人(公立义务教育各学校的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定额标准相关法律的一部分改正法律(2021年法律第十四号)。以下称为“改正法”。)根据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政令规定的年级及文部科学大臣规定的有特殊情况的小学,四十人)”,“二十五人”是指“二十五人(根据改正法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政令规定的年级及文部科学大臣规定的特别情况在小学里,三十五人”。
(令五教委规则一·一部分改正)
附则(2023年教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