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高中的修学旅行、郊游、参观旅行其他校外活动基准相关规则
1969年3月31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九号
山梨县立高中的修学旅行、郊游、参观旅行其他校外活动基准相关规则如下所示。
山梨县立高中的修学旅行、郊游、参观旅行其他校外活动基准相关规则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立学校管理规则(1961年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三号)。以下称为“管理规则”。)根据第七条的规定,作为高中教育活动的一环进行的修学旅行、郊游、参观旅行其他的校外活动,以制定其基准为目的。
第二章修学旅行
(实施次数及年级)
第二条修学旅行的次数为在校期间一次。
2实施修学旅行的学年(包括不设置学年教育课程分类的课程的年度。以下相同。)原则上如下:
一全日制课程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
二定时制课程第三学年或第四学年
(平三教委规则三・平九教委规则五・一部分改正)
(天数)
第三条修学旅行的天数为五夜六天以内。
2在前款的住宿中,车中住宿、船中住宿或机中宿原则上任意一次。
(平六教委规则六·一部分改正)
(参加人数)
第四条修学旅行是在实施年级全体学生人数的十分之八以上的参加下实施的。但是,在定时制课程中有不得已的事由时,不在此限。
(平三教委规则三·一部分修改、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五条递上)
(领队负责人)
第五条修学旅行的领队负责人由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或校长事先指定。
(昭四九教委规则一・全改、平六教委规则六・一部分修改、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六条提前、平二教委规则一・一部分改正)
(领队人数)
第六条修学旅行中领队的教职员数,除了领队的负责人以外,不能对参加的学生数三十人中一人。
(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七条递上)
(出发及回学校的时间)
第七条修学旅行的出发及回学校的时间如下。但是,有特殊情况时,不在此限。
出发上午六点以后
二归校下午七点以前
(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八条递上)
(交通机关)
第八条修学旅行使用的交通工具原则上为铁路、一般包租旅客汽车、船舶和飞机。
(昭六〇教委规则四・平六教委规则六・一部分修改、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九条递上)
第三章郊游、参观旅行其他校外活动
(郊游、参观旅行的实施次数)
第九条郊游或参观旅行需要住宿,且涉及县外时的次数,每学年不得超过一次。
(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十条递上)
(郊游、参观旅行的天数)
第十条郊游或参观旅行的天数为三天两夜以内。
(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十一条递上)
(郊游、参观旅行的目的地)
第十一条郊游或参观旅行的目的地为县内及附近都县。
(平二教委规则七·一部分修改,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十二条递上)
(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十三条提前、平二教委规则八·一部分修改)
(其他校外活动的天数、目的地及领队人数)
第十三条除修学旅行、郊游、参观旅行外,其他校外活动的天数在四宿五天以内,目的地原则上为县内及附近都县,领队的教职员数(领队负责人除外。以下在本条中相同。)不能对参加的学生数三十人来说一个人。但是,带领登山、游泳等可能伴随危险的校外活动的教职员数,参加的学生数十五人不得一个人。
(昭六〇教委规则四・平二教委规则七・平一教委规则一・一部分修改、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十四条提前)
(昭六〇教委规则四、一部分修改、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十五条提前、平二教委规则八、一部改正)
第十四条之二涉及海外的校外活动基准,与前二条的规定无关,根据另行规定。
(平一一教委规则一、追加、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十五条之二递上)
第四章杂则
(承认、报告)
第十五条校长要接受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批准时,必须在记载以下事项并实施的六个月前向教育委员会申请。
一目的
二目的地
三天左右,行程及利用的交通工具
四指导重点
五实施学年及参加学生数
六不参加学生数及其措施
七旅行社名及合约情况
八安全及事故对策
九参加学生每人的经费概算
十领队教职员数、职、姓名及职务
2校长在获得前款规定的批准后实施的情况下,必须在实施后七天内向教育委员会报告该情况。
(平六教委规则六、一部分修改、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十六条提前)
(呈报)
第十六条校长根据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申报时,必须记载前条第一项各号所示的事项,并在实施前十五天(要实施修学旅行时,必须在三十天前)向教育委员会申报。
(平六教委规则六、一部分修改、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十七条提前)
(委任)
第十七条关于本规则实施的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平一五教委规则四、旧第十八条递上)
附则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9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2删除
(昭五〇教委规则四)
附则(1974年教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197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75年教委规则第四号)
此规则自197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5年教委规则第四号)
此规则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0年教委规则第七号)
此规则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1年教委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199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4年教委规则第六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规则实施前根据山梨县立学校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的批准,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山梨县立学校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的申报。
附则(1997年教委规则第五号)
此规则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9年教委规则第一号)抄
1本规则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3年教委规则第四号)
此规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0年教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0年教委规则第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