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护理大学学费、入学费及入学检定费条例

1997年12月24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七号

山梨县立护理大学学费、入学费及入学检定费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立护理大学学费、入学费及入学检定费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规定了山梨县立护理大学的学费、入学费以及入学检定费。

(学费)

第二条学费的金额如下所示。

区分

金额

学部学生及研究生

年收入五三五、八百日元

研究生

年收入三五六、四百日元

科目等履修生及特别听讲生

每单位一四、八十日元

2学费分为每年前期和后期两期征收,各个时期征收的金额相当于年额的二分之一。

3前款的学费在前期是4月,后期是10月征收。

4前期或后期中途复学或转学(以下称“复学等”。)的学生在前期或后期征收的学费金额,是相当于学费年额的十二分之一的金额,乘以复学等日所属的月到下一个征收时期前的月数所得的金额,向复学等日所属的月征收。

5后期征收时期前向退学人员征收的学费金额相当于学费年额的二分之一。

6与第一项的规定无关,在与其他大学或短期大学之间,关于特别听讲学生的学费相互不征收的协议成立时,不征收根据该协议接受的特别听讲学生的学费。

(平一一条例一五、平一三条例二一、平一条例五三、平一五条例三十、平一八条例二四、一部改正)

(入学费)

第三条入学费的金额如下所示。

区分

金额

学部学生及研究生

从入学日的一年前开始就一直住在山梨县的人

二八二、〇〇〇日元

其他之人

四七〇、〇〇〇日元

研究生

从入学日的一年前开始就一直住在山梨县的人

八四、六〇日元

其他之人

一四一、〇〇日元

科目等履修生

从入学日的一年前开始就一直住在山梨县的人

二八、二〇日元

其他之人

四七、〇〇〇日元

2入学科在入学许可时征收。

(平一一条例一五、平一三条例二一、平一条例五三、平一五条例三十、一部改正)

(入学审定费)

第四条入学检定费的金额如下所示。

区分

金额

学部学生

一七、〇〇〇日元

研究生

三十、〇〇〇日元

研究生及科目等履修生

九、八百日元

2学部学生的编入学、再入学或转学相关的入学检定费金额与前款的规定无关,为3万日元。

3根据申请文件等进行选拔(以下称为“第一阶段的选拔”。)仅限合格者通过学力检查其他进行选拔(以下称为“第二阶段的选拔”)的情况下,学生的入学检定费的金额,与第一项的规定无关,第一阶段的选拔相关的金额为四千日元,第二阶段的选拔金额为1万3千日元。

4入学检定费在受理入学申请书时征收。

(平一一条例一五・平一三条例五三・一部改正)

(学费等不退还)

第五条已经征收的学费、入学费及入学检定费不予退还。但是,在前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在第一阶段的选拔中不合格的情况下,知事将退还第二阶段选拔相关的入学检定费的金额。

(平一一条例十五·一部改正)

(学费减免)

第六条知事在死亡、休学其他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减少或免除学费。

(委任)

第七条关于本条例实施的必要事项由知事规定。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999年条例第一五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关于本条例实施日前在校学生的学费金额,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3本条例实施之日以后,编入学、再入学或转学者的学费金额,与本条例修订后的山梨县立护理大学学费、入学费及入学检定费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无关,与该人所属年度在校学生的学费金额相同。

(2001年条例第一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 1999年3月31日在校学生及2000年度编入学者的学费金额,根据该条例修改后的山梨县立护理大学学费、入学费及入学检定费条例(以下项称为“新条例”)与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无关,仍按照以往的例子进行。

3本条例实施之日以后,再入学或转学者的学费金额与新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无关,与该人所属年度在校学生的学费金额相同。

(2001年条例第五三号)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三条及第四条的修改规定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3年条例第三十号)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条例第四号)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护理大学短期大学部设置及管理条例等废止条例(抄)

2008年3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条例第二十号

下列条例将废止。

从一到三略

四山梨县立护理大学学费、入学费及入学检定费条例(1997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七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护理大学废止后的经过措施)

4山梨县立护理大学(以下在本项及下一项中称为“护理大学”。)与本条例的规定无关,在2008年3月31日在护理大学上学的人不再在护理大学上学之前,将继续存在。

5关于前款情况下的护理大学的学费,根据本条例废止前的山梨县立护理大学学费、入学费以及入学检定费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以及第六条的规定仍有效。

山梨县立护理大学学费、入学费及入学检定费条例

1997年12月24日条例第47号

(2008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2篇育/第3章学校教育/第4节
沿革信息
1997年12月24日 条例第47号
1999年3月25日 条例第15号
2001年3月29日 条例第21号
2001年12月20日 条例第53号
2003年3月20日 条例第三十号
2006年3月30日 条例第24号
2008年3月28日 条例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