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公安委员会关于事务委托的规则
1992年2月27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三号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关于事务委托的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关于事务委托的规则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关于事务委任规则(1971年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七号)全部修订。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法律其他的法令,山梨县公安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安委员会”。)山梨县警察本部长(以下简称“本部长”。)警察署长(以下简称“署长”。)的事务委托规定必要事项。
(委托本部长事务)
第二条公安委员会将下列事务委托给本部长。
一道路交通法(1960年法律第一百五号)第一百四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的以下事务。但是,公安委员会给予申辩的机会,听取或者听取意见的案件不在此限。
关于驾照的保留。
ro关于驾驶执照的效力停止。
高、ro所示处分时的申辩机会的授予、听力及意见听取。
二关于临时驾驶执照的交付。
ho关于取消临时驾驶执照。
二关于防止黑社会成员的不正当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七十七号)。以下简称“暴对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命令(以下在该号中称为“临时命令”。)相关事务、暴对法第十二条之四第二项规定的指示(仅限于需要紧急时的指示。)有关事务以及与暴对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关的临时命令的同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的事务。
四跟踪狂行为等限制等相关法律(2000年法律第八十一号)。以下称为“跟踪狂限制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公安委员会权限的以下事务。
伊斯托克限制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命令
罗伊所示命令时的听证
哈斯托克限制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命令
听取niha所示命令相关的跟踪狂限制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意见
根据赫斯托克限制法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延长处分
打算对tohe所示延长处分时的听力
chi所示的延长处分有关的跟踪狂限制法第五条第十项中重读并准用的同条第六项或者第七项的规定的通知
跟踪狂限制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报告征收等
(平六公委规则一一、平六公委规则一二、平九公委规则六、平十公委规则四、平二三公委规则一、平二四公委规则七、平二八公委规则七、平二九公委规则六、令三公委规则七、一部改正)
(委托署长的事务)
第三条公安委员会将下列事务委托给署长。
一暴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六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第三十条之三的规定有关命令的事务
二暴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命令事务
三关于实施跟踪狂限制法的以下事务
伊斯托克限制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命令
根据罗伊所示命令的跟踪狂限制法第五条第六项或者第七项的规定的通知
根据哈斯托克限制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报告征收等(仅限于认为有必要进行i所示命令时进行的。)
(平二八公委规则七·全改、平二九公委规则六·一部分修改)
附则
本规则自199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4年公委规则第一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94年公委规则第一二号)
此规则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公委规则第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98年公委规则第四号)
此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公委规则第五号)
此规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1年公委规则第一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2年公委规则第七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公委规则第七号)
本规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7年公委规则第六号)
本规则自2017年6月14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公委规则第七号)
本规则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