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司法警察员等的指定相关规则
1962年8月9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五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司法警察员等的指定相关规则
第一条山梨县警察工作的警察中,巡查部长以上级别的警察为司法警察员,巡警阶级的警察为司法巡查。
2山梨县警察本部长(以下简称“本部长”。)特别是在认为有必要时,不管前款的规定如何,都可以指定在山梨县警察工作的巡查阶级的警察为司法警察员。
第二条在山梨县警察工作的警察中,能够请求刑事诉讼法(1948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一号)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拘捕令的司法警察员如下所示。
担任一本部长职务的人
二山梨县警察本部生活安全部、刑事部、交通部及警备部工作的警部以上阶级的警察
在三警察署工作的警部以上阶级的警察
(昭四〇公委规则四・平六公委规则13・一部分改正)
(平一四公委规则七、旧第五条递上)
附则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司法警察员等指定的规则(1954年7月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四号)将废止。
附则(1965年公委规则第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5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94年公委规则第一三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2年公委规则第七号)
此规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