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在国际合作下助长限制药物相关的不正当行为等,可以请求基于毒品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等特例等相关法律的没收保全等的司法警察员指定的相关规则
1992年6月29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八号
根据与在国际合作下防止助长限制药物相关的不正当行为等的毒品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等特例等相关法律(1991年法律第九十四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关于可以请求没收保全等的司法警察员的指定规则〕如下规定。
为了防止在国际合作下助长限制药物相关的不正当行为等,可以请求基于毒品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等特例等相关法律的没收保全等的司法警察员指定的相关规则
(平一二公委规则一、改称)
山梨县警察的警察中,为了防止在国际合作下助长限制药物相关的不正当行为等,关于毒品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等特例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九十四号)第十九条第三项山梨县公安委员会指定的警察如下所示。
一山梨县警察本部长职位的人
二警察本部生活安全部、刑事部、交通部或警备部的警部以上阶级的警官
位于三警察署警部以上阶级的警官
附则
本规则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4年公委规则第一三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公委规则第一号)抄
(施行日期)
第一条本规则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2年公委规则第七号)
此规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