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警察被服及代收支付规则

1962年3月26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山梨县警察被服及代收支付规则

(被服费)

第一条山梨县警察支付品及出借品条例(1954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五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第二条第一项附注的规定支付的费用(以下称为“被服费”。)每月一、〇八十日元。

(昭四〇公委规则二、昭四九公委规则一、昭五〇公委规则一、昭五一公委规则二、昭五三公委规则五、昭五四公委规则三、昭五公委规则二、昭五六公委规则二、昭五七公委规则二、昭五八公委规则六、昭五九公委规则三平公委规则四、昭六)

(私服费)

根据第二条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不需要穿制服的特别工作者支付的费用(以下称为“私服费”。)每月2、370日元。

2不需要穿前款制服的特别工作者的范围由警察本部长另行规定。

(昭三九公委规则二、昭四一公委规则三、昭四八公委规则三、昭四九公委规则一、昭五〇公委规则一、昭五一公委规则二、昭五三公委规则五、昭五四公委规则三、昭五六公委规则二、昭五六公委规则、昭五八公委规则六、昭五八公委规则六、昭五八公委规则、昭五六公委规则六、平六、平六、六、六、六、六、六、六、六、六、六公委规则三平公委规则三平公委规则六、六、平公委规则、六、平公委规则六、六、六、六、平公委规则、六、平公委规则、六、平公委规则、平公委规则、平公委规则三

(计算使用期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支付品的使用期间的计算如下所示。

支付品名

使用期间

月数

始期

终期

冬帽

四月

十二月一日

翌年3月31日

合帽

四月

四月一日

五月三十一日

十月一日

十一月三十日

夏帽子

四月

六月一日

九月三十日

冬季活动帽子

四月

十二月一日

翌年3月31日

合活动帽子

四月

四月一日

五月三十一日

十月一日

十一月三十日

夏季活动帽子

四月

六月一日

九月三十日

冬装

四月

十二月一日

翌年3月31日

合服

四月

四月一日

五月三十一日

十月一日

十一月三十日

夏服

四月

六月一日

九月三十日

冬季活动服

四月

十二月一日

翌年3月31日

合活动服

四月

四月一日

五月三十一日

十月一日

十一月三十日

防寒服

六月

十一月一月一日

次年四月三十日

冬季衬衫

四月

十二月一日

翌年3月31日

合衬衫

四月

四月一日

五月三十一日

十月一日

十一月三十日

冬领带

四月

十二月一日

翌年3月31日

合领带

四月

四月一日

五月三十一日

十月一日

十一月三十日

冬季活动领带

四月

十二月一日

翌年3月31日

合活动领带

四月

四月一日

五月三十一日

十月一日

十一月三十日

2前款以外的支付品,分别作为条例规定的使用期间,全年使用。

(平六公委规则二・平六公委规则十四・一部改正)

(付款日期)

第四条被服费及私服费(以下称为“代费等”。)每月发薪日支付。

(费用等支付计算)

第五条代费等的支付计算,从各自的事由开始的月算起,到结束的月为止。

(停止支付费用等)

第六条被命令停职、停职、疗养及待命等该期间涉及全月时,不支付月的费用等。

1本规则自1962年4月1日起施行。

2山梨县警察官被服等的费用支付规则(1954年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六号)废止。

(1964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4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1965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5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1966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6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1973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73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1974年公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197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75年公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1975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76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8年公委规则第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78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1979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79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1980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公委规则第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公委规则第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公委规则第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1986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1989年公委规则第四号)

此规则自198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91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1992年公委规则第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92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1993年公委规则第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93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1994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199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公委规则第一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警察被服及代收支付规则

1962年3月26日公安委员会规则第1号

(1994年10月14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3篇察/第2章务/第2节人事、装备
沿革信息
1962年3月26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1964年6月18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2号
1965年7月15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2号
1966年5月5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3号
1973年4月16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3号
1974年3月25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1975年3月27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1976年4月1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2号
1978年4月17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五号
1979年3月31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3号
1980年4月1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2号
1981年4月1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2号
1982年4月1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2号
1983年4月1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六号
1984年4月2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4号
1985年4月1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五号
1986年3月26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3号
1987年3月23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3号
1989年4月1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4号
1990年4月1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2号
1991年4月8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3号
1992年4月2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六号
1993年5月13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4号
1994年3月31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2号
1994年10月14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