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警察被服及代收支付规则
1962年3月26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山梨县警察被服及代收支付规则
(被服费)
第一条山梨县警察支付品及出借品条例(1954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五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第二条第一项附注的规定支付的费用(以下称为“被服费”。)每月一、〇八十日元。
(昭四〇公委规则二、昭四九公委规则一、昭五〇公委规则一、昭五一公委规则二、昭五三公委规则五、昭五四公委规则三、昭五公委规则二、昭五六公委规则二、昭五七公委规则二、昭五八公委规则六、昭五九公委规则三平公委规则四、昭六)
(私服费)
根据第二条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不需要穿制服的特别工作者支付的费用(以下称为“私服费”。)每月2、370日元。
2不需要穿前款制服的特别工作者的范围由警察本部长另行规定。
(昭三九公委规则二、昭四一公委规则三、昭四八公委规则三、昭四九公委规则一、昭五〇公委规则一、昭五一公委规则二、昭五三公委规则五、昭五四公委规则三、昭五六公委规则二、昭五六公委规则、昭五八公委规则六、昭五八公委规则六、昭五八公委规则、昭五六公委规则六、平六、平六、六、六、六、六、六、六、六、六、六公委规则三平公委规则三平公委规则六、六、平公委规则、六、平公委规则六、六、六、六、平公委规则、六、平公委规则、六、平公委规则、平公委规则、平公委规则三
支付品名 | 使用期间 | ||
月数 | 始期 | 终期 | |
冬帽 | 四月 | 十二月一日 | 翌年3月31日 |
合帽 | 四月 | 四月一日 | 五月三十一日 |
十月一日 | 十一月三十日 | ||
夏帽子 | 四月 | 六月一日 | 九月三十日 |
冬季活动帽子 | 四月 | 十二月一日 | 翌年3月31日 |
合活动帽子 | 四月 | 四月一日 | 五月三十一日 |
十月一日 | 十一月三十日 | ||
夏季活动帽子 | 四月 | 六月一日 | 九月三十日 |
冬装 | 四月 | 十二月一日 | 翌年3月31日 |
合服 | 四月 | 四月一日 | 五月三十一日 |
十月一日 | 十一月三十日 | ||
夏服 | 四月 | 六月一日 | 九月三十日 |
冬季活动服 | 四月 | 十二月一日 | 翌年3月31日 |
合活动服 | 四月 | 四月一日 | 五月三十一日 |
十月一日 | 十一月三十日 | ||
防寒服 | 六月 | 十一月一月一日 | 次年四月三十日 |
冬季衬衫 | 四月 | 十二月一日 | 翌年3月31日 |
合衬衫 | 四月 | 四月一日 | 五月三十一日 |
十月一日 | 十一月三十日 | ||
冬领带 | 四月 | 十二月一日 | 翌年3月31日 |
合领带 | 四月 | 四月一日 | 五月三十一日 |
十月一日 | 十一月三十日 | ||
冬季活动领带 | 四月 | 十二月一日 | 翌年3月31日 |
合活动领带 | 四月 | 四月一日 | 五月三十一日 |
十月一日 | 十一月三十日 |
(平六公委规则二・平六公委规则十四・一部改正)
(付款日期)
第四条被服费及私服费(以下称为“代费等”。)每月发薪日支付。
(费用等支付计算)
第五条代费等的支付计算,从各自的事由开始的月算起,到结束的月为止。
(停止支付费用等)
第六条被命令停职、停职、疗养及待命等该期间涉及全月时,不支付月的费用等。
附则
1本规则自1962年4月1日起施行。
2山梨县警察官被服等的费用支付规则(1954年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六号)废止。
附则(1964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4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65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5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66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6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73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73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74年公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197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75年公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1975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76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78年公委规则第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78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79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79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80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1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2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3年公委规则第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4年公委规则第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5年公委规则第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6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1986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87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9年公委规则第四号)
此规则自198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0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91年公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91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92年公委规则第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92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93年公委规则第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93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94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199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4年公委规则第一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