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警察职务协助援助者的灾害补助条例
1967年10月二十五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十四号
山梨县警察职务协助援助者的灾害补助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警察职务协助援助者的灾害补助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是关于协助警察职务者的灾害补助的法律(1952年法律第二百四十五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四条第二项及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县警察(以下称为“警察”。)的职务协助援助者的灾害补助(以下称为“给付”。)的相关必要事项。
(实施单位)
根据第二条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县进行的给付实施机关为山梨县警察本部(以下称为“警察本部”。)。
2警察本部有以下各号所示的权限。
是否是协助援助一法第二条规定的警察职务的灾害的认定
二疗养的实施
三第四条规定支付基础额
四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是否实行停工补贴的决定
五给付金额的决定
第三条前条规定的实施机关的权限由警察本部长执行。
(支付范围、金额、支付方法等)
第四条关于给付的范围、金额、支付方法及其他支付的必要事项,按照国家的给付例。
(昭五七条例二十四·全改)
(委任)
第五条除本条例规定外,有关给付实施的必要事项由警察本部长规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7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经过措施)
2本条例适用前发生给付原因灾害的给付,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废除山梨县警察职务协助援助者的灾害给付相关条例)
附则(1982年条例第四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修订后山梨县警察职务协助援助者的灾害给付相关条例的规定从1981年11月1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