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扩音器对暴噪声限制的条例施行规则
1993年10月14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九号
山梨县扩音器关于暴噪音限制的条例实施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扩音器对暴噪声限制的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扩音器关于暴噪音限制的条例(1993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二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第七条的规定,规定有关条例实施的必要事项。
(证明身份证明书)
第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表示警察身份的证明书是警察手册规则(1954年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第四号)中规定的警察手册。
附则
此规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