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交通巡查员支付品及出借品条例

1970年10月15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三号

山梨县交通巡视员支付品及出借品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交通巡查员支付品及出借品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道路交通法(1960年法律第一百五号)第一百四条的四第四项的规定,山梨县交通巡视员(以下简称“交通巡视员”)。)的职务执行上必要的被服的支付及装备品的出借相关事项。

(平一四条例三六・一部改正)

(支付品的种类、人数及使用期间)

第二条交通巡视员支付的被服(以下称为“支付品”。)的品种、人数及使用期间如下所示。但是,有特殊事由的情况下,可以增减人数,或者伸缩使用期间。

品种

员数

使用期间

冬帽

一个

十六月

合帽

一个

十六月

夏帽子

一个

十六月

冬季活动帽子

一个

十六月

合活动帽子

一个

十六月

夏季活动帽子

一个

十六月

冬装

一件

十二月

合服

一件

十二月

夏服

一件

四月

冬季活动服

一件

十二月

合活动服

一件

十二月

防寒服

一件

三十月

雨衣

一件

三十六月

冬季衬衫

一件

四月

合衬衫

一件

四月

冬领带

一个

四月

合领带

一个

四月

冬季活动领带

一个

四月

合活动领带

一个

四月

皮特

一个

三十六月

手套

二组

十二月

袜子

二足

四月

编上鞋

一足

三十六月

长靴

一足

二十四月

短靴

一足

十二月

2与前款的规定无关,对于根据工作性质不需要的人员,可以不支付冬季活动帽子、合活动帽子、夏季活动帽子、冬季活动服、合活动服、冬季活动领带或合活动领带。

3任命后,首次支付支付品时,不管第一项的规定如何,冬装、合服及夏装裤子或夏装裙为两件,夏装上衣、冬衬衫及合衬衫为三件,冬领带及合领带为两个。

(平六条例一二・平六条例三五・一部改正)

(支付方法)

第三条支付品以现货支付。但是,手套、袜子、编上鞋、长靴和短靴可以支付费用。

(平六条例三五·一部改正)

(出借品的种类及人数)

第四条向交通巡视员出借的装备品(以下称为“出借品”。)的品种如下,人数各一(交通巡视员章及识别章各三)但是,对于工作上不需要的品种,可以不出借其中一部分。

交通巡查员章

识别章

警察手册

警笛(包括警笛)

白色带革

交通臂章

背包

头盔骑士

(平六条例一二・平一四条例三六・一部改正)

(支付品及出借品的返还)

第五条交通巡视员在失去其身份的情况下,必须返还使用期限未满的支付品及出借品。

(支付及贷款的特例)

第六条使用期限未满的支付品或出借品丢失或损坏时,与该灭失或损坏的支付品或出借品相同品种的物品(以下称为“代用品”。)支付或出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丢失或损失是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必须赔偿代用品的价格。

(特殊的被服等)

第七条根据土地情况或需要防止受伤事故时,除支付品或出借品外,还可以支付或出借特殊的被服或装备。

2前二条的规定适用于特殊的被服或装备。

(委任)

第八条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定支付品使用期间的计算方法及费用的支付以及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条例第一二号)

本条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条例第三十五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条例第三六号)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交通巡查员支付品及出借品条例

1970年10月15日条例第43号

(2002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