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议会图书室规程
1948年8月1日
制定
第一条山梨县议会设图书室,在山梨县议事堂内设置。
第二条图书室里有政府公报、出版物图书记录以及其他各种资料(以下简称图书)。)可以收集保管,供议员阅览,在不妨碍议员使用的限度内一般使用。
第三条为了运营图书室,设置图书室委员。委员在六名以内,由议员中由议长委托。
第四条图书室的事务是接受议长的命令,相当于议会事务局。
第五条图书的阅览在议会事务局的办公时间内。
第六条必须具备图书室另行规定的阅览簿(样式第一号),并记载图书的阅览情况。
第七条图书的借出仅限于议员。但是,一个人一次三本以下,那个时间在三天以内。
第八条借出图书时,必须根据另行规定的借出簿(样式第二号)明确图书的所在。
第九条丢失或损坏图书时,可以赔偿同一本图书或相当代价。
第十条本规程规定以外的必要事项由议长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程自1948年8月1日起施行。
样式(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