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都市计划审议会条例

1969年7月18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十六号

〔山梨县都市计划地方审议会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都市计划审议会条例

(平一二条例30・改称)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都市计划法(1968年法律第一百号)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山梨县都市计划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的组织及运营相关必要事项。

(平一二条例三十·一部改正)

(组织)

第二条审议会对下列人员,由知事任命的委员组成。

学识经验者六人以内

有关行政机关职员六人以内

代表三市町村长的两人以内

议会四名议员以内

市町村议会议长代表2人以内

2前款第一号任命的委员的任期为两年。但是,委员不足的情况下,补缺委员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期限。

3委员可以连任。

4委员是非专职人员。

(临时委员及专门委员)

第三条为了让审议会调查审议特别事项需要时,可以设置若干临时委员。

2为了让审议会调查专业事项需要时,可以设置若干专业委员。

3临时委员及专门委员由知事任命。

4临时委员在关于该特别事项的调查审议结束时,专业委员在关于该专业事项的调查结束时,将被解职。

5临时委员及专业委员为非专职。

(会长)

第四条审议会设会长,从第二条第一项第一号所示人员所任命的委员中,通过委员的选举来决定。

2会长总理会务。

3会长有事故的时候,会长事先指定的委员代理那个职务。

(议事)

第五条审议会由会长召集。

2审议会必须有委员及议事相关临时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3审议会的议事以出席的委员及与议事相关的临时委员过半数来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会长决定。

(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审议会为了接受审议会的委托,对属于该权限的事项进行简单的处理,可以设置常务委员会。

2常务委员会由会长指定的委员10人以内组织。

3前条的规定适用于常务委员会。

(干事)

第七条审议会设若干干事。

2干事由知事从县职员中任命。

3干事接受会长的命令,处理会务。

(总务)

第八条审议会的总务由县土整备部处理。

(平二〇条例二、一部改正)

(杂则)

第九条除本条例规定外,审议会及常务委员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会长在审议会上规定。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附属机关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的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2附属机关的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相关条例(1965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2000年条例第三十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条例第二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都市计划审议会条例

1969年7月18日条例第46号

(2008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