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监察委员会条例
1973年7月9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二号
山梨县监察委员会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监察委员会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是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二百二条的规定,山梨县监察委员(以下简称“监察委员”。)的相关必要事项。
(从议员中选出的监查委员的数量)
第二条根据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正文及第六项的规定,从议员中选任的监查委员的数量为两人。
(平三十条例一·一部分改正)
(专职监查委员)
第三条根据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从有见识的人中选任的监查委员中,知事指定的人为专职。
(平三条例一九・一部改正)
(定期审计日期通知)
第四条监查委员应在监查日期的十五天前,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监查日期通知监查对象的机关。
(平三条例一九・一部改正)
(随时审计日期的通知)
第五条监查委员在监查日期的十天前,将根据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五款或者第七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五条之二第二款或者地方公营企业法(1952年法律第二百九十二号)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监查日期,通知作为监查对象的机关必须。但是,需要紧急时,不在此限。
(平三条例一九・一部改正)
(特别审计开始日期)
第六条监查委员根据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监查、根据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要求监查、根据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六项或者第七项的规定要求监查、根据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要求监查、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二公营企业第八第三项规定的监查要求、地方法第二项规定的监查要求、第二项规定的第二项规定的第二项规定的第二项规定的第二项规定的第二项规定的第二项规定的第二项规定的监查要求、第二项规定的监查请求、第二项规定的监查要求、第二项规定的监查要求、第二项规定的第二项规定的监查要求、第二项规定的第二项但是,特别是有不得已的事由时,不在此限。
(平三条例一九・平三〇条例一・令五条例四一・一部分改正)
(相关人员出面等通知)
第七条根据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出面,或者调查相关人员,或者要求相关人员提交账簿、文件其他的记录时,必须在该日期的十天前通知相关人员。但是,需要紧急时,不在此限。
(平三条例一九・一部改正)
(例月出纳检查日期及通知)
第八条监查委员应在每月25日至月末之间进行根据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的例月出纳检查。
2监查委员应在检查日期的十五天前将前款检查的日期通知给作为检查对象的机关。
(结算等审查的期限)
第九条监查委员必须在审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知事提交关于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或者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或者其他法令规定的审查的意见。但是,有不得已的事由时,不在此限。
(平二〇条例三·一部改正)
(职员赔偿责任的监察及审查期限)
第十条监查委员应当在监查或审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要求的机关提交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二的八第三项或者第八项或者地方公营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审计和审查的结果或者意见。但是,有不得已的事由时,不在此限。
(平三十条例一・令五条例四一・一部分改正)
(审计等结果相关报告的提交及公布等期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在审计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计结果的报告的提交和公布必须在审计或检查结束后迅速进行。但是,有不得已的事由时,不在此限。
(平三条例一九・一部改正)
(公布及告示的方法)
第十二条关于监查委员进行的审计结果的报告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公开及监查委员进行的告示,将刊登在山梨县公报上进行。
2根据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关于基于审计请求的审计结果的报告、基于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的审计请求的审计结果其他审计委员认为必要的内容的公布,除前款规定的方法外,审计委员认为适当的方法进行。
(平三条例一九・平一〇条例五・一部改正)
(委托监查委员)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规定外,审计委员还规定了监查委员执行职务所需的事项。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旧条例的废止)
附则(1991年条例第一九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98年条例第五号)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条例第三号)
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8年条例第一号)
本条例中第一条的规定(仅限于第二条的修改规定。)自2018年四月一日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四月一日起,其他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3年条例第四一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