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山梨县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条例

1998年10月20日

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三号

山梨县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条例在此公布。

基于山梨县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条例

(目的)

第一条本条例是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以下简称“法”。)目的是制定基于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二十七第一项规定的基于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所需的事项。

(基于包括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

第二条与县签订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二十七第二款规定的包括外部审计合同的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二十九规定的包括外部审计员,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县给予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财政援助,但在出纳其他事务执行中涉及该财政援助的人员

县出资的,在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七项的政令中规定的出纳其他的事务执行中与该出资有关的

县保证借款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但在出纳其他事务执行中涉及该保证的

县拥有受益权的信托,在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七项的政令中规定的受托人的出纳其他的事务执行中与该信托有关的

县根据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公共设施管理,但在出纳其他的事务执行中涉及该管理业务的人员

(平一六条例四·一部改正)

(基于个别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

第三条县民中具有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选举权的人,在请求同项的情况下,同时,关于该请求所涉及的审计,在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二十七第三项规定的个别外部审计合同(以下称为“个别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要求。

2议会在请求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情况下,可以同时要求基于个别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而不是审计委员的审计。

3知事在提出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同时要求基于个别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而不是监察委员的审计。

4知事在对以下事项提出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要求时,可以同时要求基于个别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而不是审计委员的审计。

县给予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财政援助,但在出纳其他事务执行中涉及该财政援助的人员

县出资的,在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七项的政令中规定的出纳其他的事务执行中与该出资有关的

县保证借款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但在出纳其他事务执行中涉及该保证的

县拥有受益权的信托,在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七项的政令中规定的受托人的出纳其他的事务执行中与该信托有关的

县根据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公共设施管理,但在出纳其他的事务执行中涉及该管理业务的人员

5县民在请求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况下,可以同时要求基于个别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而不是监察委员的审计。

(平一六条例四·一部改正)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条例第四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修改地方自治法的一部分的法律(2003年法律第八十一号)根据附则第二条的规定仍按照从前的例子执行公共设施管理事务有关的包括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以及基于个别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基于山梨县外部审计合同的审计条例

1998年10月20日条例第33号

(2004年3月30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1章织/第4节外部审计
沿革信息
1998年10月20日 条例第33号
2004年3月30日 条例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