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县民荣誉奖表彰规则

1988年3月11日

山梨县规则第四号

山梨县县民荣誉奖表彰规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的目的是,广泛受到县民的敬爱,给社会带来光明的希望,提高山梨县的名,表彰其荣誉,并有助于提高县民的故乡意识。

(表彰者)

第二条表彰由知事进行。

(表彰对象)

第三条表彰是针对知事按照该表彰的目的适当表彰的目的进行的。

(表彰的方法)

第四条表彰是个人表彰或团体表彰,授予县民荣誉奖。

2表彰时可以附上纪念品或一封金。

3受到表彰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业绩,须经县公报公布。

(表彰时期)

第五条表彰随时进行。

(委任)

第六条关于本规则实施的必要事项由知事另行规定。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县民荣誉奖表彰规则

1988年3月11日规则第4号

(1988年3月1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5章方奖
沿革信息
1988年3月11日 规则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