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县民荣誉奖表彰规则
1988年3月11日
山梨县规则第四号
山梨县县民荣誉奖表彰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县民荣誉奖表彰规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的目的是,广泛受到县民的敬爱,给社会带来光明的希望,提高山梨县的名,表彰其荣誉,并有助于提高县民的故乡意识。
(表彰者)
第二条表彰由知事进行。
(表彰对象)
第三条表彰是针对知事按照该表彰的目的适当表彰的目的进行的。
(表彰的方法)
第四条表彰是个人表彰或团体表彰,授予县民荣誉奖。
2表彰时可以附上纪念品或一封金。
3受到表彰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业绩,须经县公报公布。
(表彰时期)
第五条表彰随时进行。
(委任)
第六条关于本规则实施的必要事项由知事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