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类取缔法施行细则
1951年6月14日
山梨县规则第三十七号
火药类取缔法施行细则如下。
火药类取缔法施行细则
(总则)
第一条火药类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以下简称“法”。)、同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三百二十三号)。以下简称“施行令”。)及该法施行规则(1950年通商产业省令第八十八号)。以下称为“施行规则”。)实施所需的事项,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昭二八规则四二・一部分改正)
第二条及第三条删除
(昭二八规则四二)
(火药类消费许可证)
根据第四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许可火药类的消费时,颁发第一号样式的许可证。
(指示)
第六条欲接受实施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号、第四号和第五号规定的火药库外安全场所的指示者,必须向知事提交第五号格式的两份指示申请。
(灾害报告)
第七条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其他火药类的经办人,在其拥有或占有的火药类发生灾害时,必须立即按照第七号格式向知事报告。
第八条删除
(昭三〇规则五五)
附则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枪炮火药类取缔法实施手续(1932年8月山梨县令第三十号)废止。
附则(1953年规则第四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55年规则第五五号)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5年11月16日起适用。
2本规则实施时,根据之前的规定办理的手续其他的行为,视为根据本规则的修改规定办理的手续其他的行为。
附则(1961年规则第八号)
1本规则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2本规则实施时,现在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的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规定提出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
附则(2019年规则第九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昭36规则8・全改、令元规则9・一部分改正)
(昭36规则8·全改)
(昭36规则8·全改)
(昭36规则8·全改)
(昭36规则8・全改、令元规则9・一部分改正)
(昭36规则8・全改、令元规则9・一部分改正)
(昭36规则8・全改、令元规则9・一部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