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类取缔法施行细则

1951年6月14日

山梨县规则第三十七号

火药类取缔法施行细则

(总则)

第一条火药类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以下简称“法”。)、同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三百二十三号)。以下简称“施行令”。)及该法施行规则(1950年通商产业省令第八十八号)。以下称为“施行规则”。)实施所需的事项,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昭二八规则四二・一部分改正)

第二条及第三条删除

(昭二八规则四二)

(火药类消费许可证)

根据第四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许可火药类的消费时,颁发第一号样式的许可证。

(月报格式)

第五条根据实施规则第九条、同第十二条和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向知事提交的月报,必须分别采用第二号格式第三号样式第四号样式

(指示)

第六条欲接受实施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号、第四号和第五号规定的火药库外安全场所的指示者,必须向知事提交第五号格式的两份指示申请。

2在做出前款的指示时,交付第六号样式的指示证。

(灾害报告)

第七条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其他火药类的经办人,在其拥有或占有的火药类发生灾害时,必须立即按照第七号格式向知事报告。

第八条删除

(昭三〇规则五五)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枪炮火药类取缔法实施手续(1932年8月山梨县令第三十号)废止。

(1953年规则第四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5年规则第五五号)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5年11月16日起适用。

2本规则实施时,根据之前的规定办理的手续其他的行为,视为根据本规则的修改规定办理的手续其他的行为。

(1961年规则第八号)

1本规则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2本规则实施时,现在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的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规定提出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

(2019年规则第九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昭36规则8・全改、令元规则9・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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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36规则8·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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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36规则8·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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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36规则8·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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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36规则8・全改、令元规则9・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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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36规则8・全改、令元规则9・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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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36规则8・全改、令元规则9・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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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类取缔法施行细则

1951年6月14日规则第37号

(2019年9月3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7章消防防灾/第2节
沿革信息
1951年6月14日 规则第37号
1953年8月8日 规则第42号
1955年12月12日 规则第55号
1961年3月10日 规则第8号
2019年9月3日 规则第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