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

1969年10月1日

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号

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在此公布。

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

目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二章组织(第二条-第八条)

第三章会议(第九条-第十五条)

第四章委员长的职务权限(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第五章事务局(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公告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八章公章(第二十八条)

附则

第一章总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程是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相关必要事项。

第二章组织

(委员长的选举)

第二条委员长的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获得最多数者为当选人。此时,得票数相同时,用抽签决定。

2委员会在委员中没有异议时,可以对前款的选举使用提名推选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将是否有被提名人定为当选人,并有委员全体同意者作为当选人。

3因离职等原因缺乏委员长时,必须在其欠缺之日起20天内进行委员长的选举。

(昭六〇选管规程一·一部分修改)

(临时委员长)

第三条委员全体改选后,在委员长选举之前,年长的委员临时执行委员长的职务。

(平五选管规程一、一部分修改)

(委员长的任期)

第四条委员长的任期由委员的任期决定。

(代理委员长职务)

第五条委员长是代理委员长职务的委员(以下称为“委员长职务代理”。)

(退休)

第六条委员长根据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打算离职时,必须向委员长职务代理以书面形式提出该意思。

2委员根据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打算离职时,必须向委员长书面申请。补充员在离职时也同样。

(所属党派变更等的申报)

第七条委员或补充员在没有选举权或变更其所属政党其他的政治团体时,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委员长申报。

(告示)

第八条委员会在委员长或委员退休时、委员长选举或补充委员的空缺时,必须立即告知该人的住址和姓名。

第三章会议

(会议种类)

第九条委员会的会议为例会和临时会。

(例会)

第十条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平七选管规程三·一部分修改)

(临时会)

第十一条临时会在委员长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从委员请求召集时召开。

2根据前款的规定,委员要求召集临时会时,必须出示应附议的案件,并向委员长提交该请求书。

(委员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委员会的召集,根据对委员的通知进行。

2在前款的告知中,应附加委员会召集的时间、地点及议题。

3委员会在开会期间有需要紧急实施的事件时,不管前款的规定如何,都可以在得到委员会的批准后立即将其提交会议。

(平五选管规程一、一部分修改)

(缺席申请)

第十三条委员在有不能出席会议的情况时,必须在会议的前一天之前向委员长报告该意思。

(临时委员)

第十四条委员长根据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临时将补充员作为委员时,必须立即将该意思以书面形式通知给该临时委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同时通知委员会召集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会议录制)

第十五条委员长必须做书记来制备会议记录,并填写会议的始末及出席委员的姓名。

第四章委员长的职务权限

(委员长的担当事务)

第十六条委员长除处理基于委员会决议的事务外,还担任以下事务。

向一个委员会提出议案。

关于职员的任免、工资及服务。

其他委员会的运营。

(平一二选管规程四·一部分修改)

(委员长的专断处分)

第十七条委员长可以对以下事项进行专断处分。

选举运动用文书图画及政治活动用文件图画的撤去。

关于二当选者的告示、告知及报告。

关于三当选等的报告。

政治资金规正法(1948年法律第一百九十四号)。以下简称“规正法”。)的收支报告。

关于选举运动的收支报告。

有关证明书的发行。

关于其他委员会每次指定的事项。

(昭五五选管规程一、昭六〇选管规程一、平一二选管规程四、一部修改)

(临时紧急实施事项的专断处分)

第十八条委员长对于委员会应处理的事项,需要临时紧急实施,且在不能召开委员会的会议决定该处理的情况下,有必要时,可以对该事项进行专断处分。

2委员长按照前款规定处分时,必须在下次会议上向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事务局

(平一八选管规程一、改称)

(事务局的设置)

第十九条为了处理属于委员会权限的事务,在委员会设置事务局。

(事务局的职位)

第二十条事务局设书记长、书记次长、书记及其他职务。

2书记长由山梨县总务部市町村课的课长职位担任,书记次长由山梨县总务部市町村课的总课长助理及科长助理职位的人员担任。

3书记由山梨县总务部市町村课工作的职员中任命。

(昭五五选管规程一、昭六〇选管规程一、平一三选管规程一、一部分修改)

(办公)

第二十一条书记长接受委员长的命令,掌管事务局的事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2书记次长辅佐书记长,书记长不在时代理其职务。

3书记接受上司的命令从事事务。

(昭五五选管规程一、部分修改)

(事务专决)

第二十二条书记长可以专断以下事项。

关于一名职员的事务分担。

关于两名职员的旅行。

关于简易的通知、申请、备案、进达、查询及报告。

关于各种文件的阅览许可及副本等的交付。

应制作或收集或分发各种资料、统计等。

关于其他简易事项的处理。

(平一二选管规程四·一部分修改)

(准用)

第二十三条本章规定的其他职员的服务,按照山梨县职员服务规程(1968年山梨县训令甲第五号)的例子。

(平一八选管规程一、旧第二十六条递上)

第六章文书

(平一二选管规程四、改称)

(通知文件的种类)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通知文件如下。

根据一规程法令或条例的特别委任制定的,以及关于属于委员会权限的事务制定的

根据告示法令、条例或者规程或者委员会的决定向管辖范围内的全部或一部分公示的

关于属于指令委员会权限的事务,对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进行命令(包括批准、指定。)做的东西

(昭五五选管规程一、一部分修改、平一二选管规程四、旧第二十八条提前、一部分修改、平一八选管规程一、旧第二十七条提前、一部分修改)

(文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关于委员会的文件管理,除另行规定外,还参照山梨县行政文件管理规程(2006年山梨县训令甲第七号)的例子。

(平一二选管规程四、追加、平一八选管规程一、旧第二十八条提前、一部分修改)

第七章公告式

(公布告示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中需要公开的文件以及选举长、选举分会长及审查分会长进行的告示,将登上山梨县公报进行。但是,由于天灾地变等原因,无法登上县公报并公布或告示时,或需要紧急时,可以在县政府前的公告牌及公众容易看到的地方公布来代替。

(平五选管规程一、一部修改、平一二选管规程四、旧第三十一条提前、一部分修改、平一八选管规程一、旧第二十九条提前、一部分修改、平三十选管规程一、一部分修改)

(为公布规程的签名等)

第二十七欲公布规程时,应填写公布之意的前文及年月日,并在其末尾由委员长签名。

(平一二选管规程四、旧第三十二条提前、平一八选管规程一、旧第三十条提前)

第八章公章

(公章)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公章的种类及尺寸如另表所示。

(平一二选管规程四、旧第三十三条提前、部分修改、平一八选管规程一、旧第三十一条提前、一部分修改)

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0年选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选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选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选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选管规程第三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选管规程第四号)

本规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选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选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按照以下各号所示分类,分别自该各号规定之日起施行。

甲府市项修改规定公布之日

盐山市项的修改规定2004年10月12日

韮崎市项的修改规定2004年11月1日

(2005年选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2005年2月13日起施行。

(2006年选管规程第一号)

(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18年选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另表(第二十八条关系)

(平一三选管规程一、全改、平一八选管规程一、旧另表第二、一部修改)

名称

雏形

尺寸

备注

选举管理委员会印

图像

二十四毫米平方公里

一般文书用

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印

图像

二十四毫米平方公里

一般文书用

选举管理委员会书记长印

图像

二十四毫米平方公里

一般文书用

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

1969年10月1日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1号

(2018年3月26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8章举/第1节选举管理委员会
沿革信息
1969年10月1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1号
1980年4月1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1号
1985年10月22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1号
1986年3月25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1号
1993年2月22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1号
1995年3月22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3号
2000年3月31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4号
2001年3月19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1号
2004年9月28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2号
2005年1月14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1号
2006年3月31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1号
2018年3月26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