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知事选举中政党其他政治团体关于政治活动的细则

1955年2月1日

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告示第四十二号

山梨县知事选举中政党其他政治团体关于政治活动的细则

第一条政党其他的政治团体使用的汽车的表示为公职选举法(以下称为“法”。)根据第二百一条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交付的附记第一号样式的显示板。

(昭三选管告示三三・一部改正)

第二条显示板根据法第二百一条之八的规定中准用的法第二百一条之五第二项的规定交付确认书时一并交付。

第三条显示板必须在冷却器前面其他外部容易看到的地方,在使用过程中随时公布。

第四条因显示板丢失或破损而想要重新交付时,必须由法第二百一条之八的规定中准用的法第二百一条之五第二项的规定申请的人,向县委附加理由书,以书面形式申请。

2因显示板破损而申请前款时,在申请时必须归还破损的指示牌。

第五条法第二百一条之八的规定中准用的法第二百一条之五第一项第四号规定的海报时,政党其他的政治团体必须从县委员会处领取附记第二号样式的检印票。

2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前款的检印票的交付。

第六条根据法第二百一条之十第四项的规定,打算接受县委检印的政党其他政治团体必须提交前条的检印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检印票上填写该政党其他的政治团体的名称,并由有关检印的负责人签名盖章。

2检印使用按照附记第三号样式制作的印章。

3检印是针对每张检印票五百张以内的海报进行的。

4接受检印的人,每次收到检印的海报达到五百张,就必须将一张检印票返还给县委。

5检印的海报达不到五百张时,县委应在检印票背面填写检印海报的张数,并盖上该印章返还给发件人。

(昭三选管告示三三・一部改正)

此细则于1955年3月1日起施行。

(1958年选管告示第三三号)

此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记

图像

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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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县知事选举中政党其他政治团体关于政治活动的细则

1955年2月1日选举管理委员会告示第42号

(1958年8月1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8章举/第2节公职选举
沿革信息
1955年2月1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告示第42号
1958年8月11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告示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