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处理公害纠纷而要求出面的参考人等的费用赔偿条例
1971年一月一日
山梨县条例第五号
为处理公害纠纷而要求出面的参考人等的费用赔偿条例在此公布。
为处理公害纠纷而要求出面的参考人等的费用赔偿条例
(宗旨)
第一条公害纠纷处理法施行令(1970年政令第二百五十三号)根据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要求出面的参考人或者鉴定人的费用赔偿,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昭五〇条例一三・一部分改正)
(费用赔偿)
第二条关于费用赔偿,按照一般职务职员的旅费的例子。
(昭六〇条例二四・平一七条例二十四・一部分改正)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70年11月1日起适用。
(废除山梨县水质保护中介员关于报酬及费用赔偿的条例)
2山梨县水质保护中介员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相关条例(1959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六号)废止。
(有关附属机关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的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3附属机关的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相关条例(1965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附则(1975年条例第一三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5年条例第四号)抄
(施行日期等)
1本条例自规则规定之日起施行。
(1985年规则第六十号从1985年12月21日开始实施)
(国家公务员因县公务旅行时的费用赔偿条例等部分修订后的经过措施)
18根据附则第十三项至前款的规定修改后的以下条例的规定,适用于该条例实施日后出发的旅行,对于同一天之前出发的旅行,仍按从前的例子进行。
十三为处理公害纠纷而要求出面的参考人等的费用赔偿条例
附则(2005年条例第二十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